隨著消費和認識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食品的營養、方便、多樣化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愈來愈高,也日益關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食用的安全性。食品添加劑能否正確使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的正確使用對于改善食品的質量和檔次,保持原料乃至成品的新鮮度,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開發新食品和改善食品加工工藝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須指出,食品添加劑畢竟不是天然成分,在規定的劑量范圍內使用對人無害,假如無限制地使用,也可能引起各種形式的毒性表現。因此必須對食品添加劑進行嚴格的衛生管理,發揮其有利作用,防止不利影響。
近年來,由于食品毒理學研究方法的不斷發展,對食品添加劑提出一定的衛生要求,總的原則是按照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嚴加管理。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符合下列一般要求:1、食品添加劑本身原則上經過規定的《食品安全發生毒理學評價程序》證明在使用限量范圍內對人無害,也不應含有其他有毒雜質;對食品的營養成分不應有破壞作用;2、食品添加劑進入人體后,最好能參加人體正常的物質代謝,或能被正常解毒過程解毒后全部排出體外,或因不能被消化道吸收而全部排出體外;3、食品添加劑在達到一定加工目的后,最好能在以后的加工、烹調過程被破壞或排除,使之不能攝入人體,則更安全;4、食品添加劑應有的質量標準,有害雜質不能超過允許限量;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來掩蓋食品的缺陷或作為偽造的手段。但是,大部分生產企業對食品添加劑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夠了解,在生產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亂加、多加狀況十分嚴重。
食品添加劑的違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為了改善食品的組織形態及色、香、味等以適應消費者的需要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2、或是為了增強食品的營養成分、增加產品的賣點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3、或為了使食品具有更有效的、更經濟的加工條件和更長的貨架期和保質期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加工助劑及添加劑等;4、還有的企業使用了上游供應商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原輔材料而使自己的產品食品添加劑超標。5、大多數食品生產企業常常是搞不清到底哪些添加劑是允許使用的、使用限量是多少,從而隨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劑。
甜味劑作為改善食品口味的一種食品添加劑,有著熱量低、適合糖尿病人飲用等優點。國標GB2760-96規定可用于食品加工的甜味劑包括甜蜜素、安賽蜜、甜味素、異麥芽酮糖醇、木糖醇、阿力甜等15種。糖精鈉是最早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它不參加人體代謝,直接從尿液中排出體外。甜蜜素也不參與人體代謝,只有少數人可將其代謝。目前國際上對于糖精鈉、甜蜜素使用的安全性仍存在爭議,我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限量使用。安賽蜜的甜度為蔗糖的200倍,它也不參與人體代謝,通過試驗,沒有發現其不良結果。甜味素學名為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因其代謝產物含有苯丙氨酸,對苯酮尿癥患者不利,使用時必須明確標出含有苯丙氨酸,我國對甜味素的使用沒有做限量規定。
GB2760-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及食用限量。標簽標注方面,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規定: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并使用GB2760-96規定的產品名稱和種類名稱,甜味劑、防腐劑應標明具體名稱。其中甜味劑應標為:“糖精鈉”、“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甜味素)”、“乙酰黃胺酸鉀(安賽蜜)”、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等。GB2760-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第2號修改中又明確規定,添加甜味素的食品在其標簽上應標明:“甜味素(含苯丙氨酸)”。目前市場上在食品中使用人工合成甜味劑十分普遍,在使用過程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1、不法廠商為降低成本賺取利潤不擇手段,嚴重違反國家標準食用添加劑使用的相關規定,歸納有以下三方面:⑴濫用糖精納和甜蜜素現象十分嚴重;⑵生產企業通過多種人工合成甜味劑,混合使用來達到既不單項超標,又增加甜味劑使用量目的,鉆法規空子,逃避法律制裁;⑶偷換概念,用“蛋白糖”的名稱掩蓋在食品中偷放各種甜味劑的真相。復配“蛋白糖”是近些年來出現的一種混合型甜味劑,它原是對甜味素的一種別稱,與蛋白毫無關系,而有些添加劑企業看到用這個名稱可以吸引釀酒企業,有利可圖,遂借用蛋白糖的美名,偷梁換柱,以少量蔗糖摻入大量的糖精、甜蜜素等低價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冠名蛋白糖,嚴重侵犯了使用企業的知情權。2、標簽的標注問題十分突出,錯誤的標注或不標注都是對消費者安全權和知悉權的侵害,標簽問題歸納有以下3點:⑴ 檢測出樣品含有人工合成某些添加劑,但樣品的標簽中沒有標注;⑵ 樣品標簽標明的添加劑與檢測結果不符,如此標注將對長期喜愛吃此產品的消費者健康帶來威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⑶ 添加劑的名稱標注錯誤或不規范,或標注不準確,錯誤的標注如“糖蜜素”、“甜味料”或標明是A卻添加B,不規范標注如“蛋白糖”,不準確標注指只標注“甜味劑”而不標明使用哪種甜味劑。3、多數企業對與甜味劑相關的標準、法規了解不夠,理解把握不足,從而引發錯用和亂用甜味劑等問題。
當前,在我國釀酒行業產品中,甜味劑使用上存在不少問題:1、在發酵酒中使用糖精鈉等甜味劑,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發酵酒種不得添加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甜味素等),而國家質檢總局在對2005年3月公布的黃酒、葡萄酒的抽查中,檢測出的不合格產品在添加甜味劑和標簽標注上問題嚴重。國家質檢總局相關人士在抽查總結上強調: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發酵酒種不得添加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等)、黃酒、葡萄酒屬發酵酒種,按標準不允許添加甜味劑;2、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中均規定,優級、一級、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發酵物質,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甜味素等)均是人工合成的非自身發酵物質,而各香型白酒引用了相應香型國家標準作生產標準,所以其產品中不得添加甜味劑。而很多液態法白酒產品因生產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引用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為生產標準大打擦邊球,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甜味劑的使用范圍和最高限量,規定酒類產品中除配制酒種可限量添加糖精納、甜蜜素、適量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種不得使用甜味劑。而很多產品引用的是各香型白酒標準,一旦使用甜味劑就違反GB2760-1996國家標準中對以上甜味劑只能在配制酒種中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擴大了甜味劑在酒類產品中的適用添加范圍;4、標簽標注不規范,按國標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以及在今年10月1日起將實施的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7718-1994)和GB10344《飲料酒標簽標準》的規定:在產品中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等添加劑時應按GB2760中規定標示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任何錯誤或不標注都是違反國標中強制性規定,很多白酒生產企業都出現了前面文中所述的標簽標注的問題;5、各企業原材料進貨檢驗把關不嚴,造成白酒中被動添加糖精鈉的問題十分突出,一是很多企業在生產勾調過程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等甜味劑的陳香劑、除苦劑、糟香劑、窖香劑或復合調酒劑等,酒用香精香料(大部分低質、低價的酒用香精香料均含有糖精鈉),造成白酒產品中糖精鈉違規;二是部分企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的外購原酒(部分外購原酒曾添加各種香精香料),而導致被動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的正確使用對于改善食品的質量和檔次,保持原料乃至成品的新鮮度,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開發新食品和改善食品加工工藝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須指出,食品添加劑畢竟不是天然成分,在規定的劑量范圍內使用對人無害,假如無限制地使用,也可能引起各種形式的毒性表現。因此必須對食品添加劑進行嚴格的衛生管理,發揮其有利作用,防止不利影響。
近年來,由于食品毒理學研究方法的不斷發展,對食品添加劑提出一定的衛生要求,總的原則是按照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嚴加管理。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符合下列一般要求:1、食品添加劑本身原則上經過規定的《食品安全發生毒理學評價程序》證明在使用限量范圍內對人無害,也不應含有其他有毒雜質;對食品的營養成分不應有破壞作用;2、食品添加劑進入人體后,最好能參加人體正常的物質代謝,或能被正常解毒過程解毒后全部排出體外,或因不能被消化道吸收而全部排出體外;3、食品添加劑在達到一定加工目的后,最好能在以后的加工、烹調過程被破壞或排除,使之不能攝入人體,則更安全;4、食品添加劑應有的質量標準,有害雜質不能超過允許限量;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來掩蓋食品的缺陷或作為偽造的手段。但是,大部分生產企業對食品添加劑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夠了解,在生產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亂加、多加狀況十分嚴重。
食品添加劑的違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為了改善食品的組織形態及色、香、味等以適應消費者的需要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2、或是為了增強食品的營養成分、增加產品的賣點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3、或為了使食品具有更有效的、更經濟的加工條件和更長的貨架期和保質期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加工助劑及添加劑等;4、還有的企業使用了上游供應商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原輔材料而使自己的產品食品添加劑超標。5、大多數食品生產企業常常是搞不清到底哪些添加劑是允許使用的、使用限量是多少,從而隨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劑。
甜味劑作為改善食品口味的一種食品添加劑,有著熱量低、適合糖尿病人飲用等優點。國標GB2760-96規定可用于食品加工的甜味劑包括甜蜜素、安賽蜜、甜味素、異麥芽酮糖醇、木糖醇、阿力甜等15種。糖精鈉是最早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它不參加人體代謝,直接從尿液中排出體外。甜蜜素也不參與人體代謝,只有少數人可將其代謝。目前國際上對于糖精鈉、甜蜜素使用的安全性仍存在爭議,我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限量使用。安賽蜜的甜度為蔗糖的200倍,它也不參與人體代謝,通過試驗,沒有發現其不良結果。甜味素學名為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因其代謝產物含有苯丙氨酸,對苯酮尿癥患者不利,使用時必須明確標出含有苯丙氨酸,我國對甜味素的使用沒有做限量規定。
GB2760-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及食用限量。標簽標注方面,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規定: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并使用GB2760-96規定的產品名稱和種類名稱,甜味劑、防腐劑應標明具體名稱。其中甜味劑應標為:“糖精鈉”、“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甜味素)”、“乙酰黃胺酸鉀(安賽蜜)”、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等。GB2760-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第2號修改中又明確規定,添加甜味素的食品在其標簽上應標明:“甜味素(含苯丙氨酸)”。目前市場上在食品中使用人工合成甜味劑十分普遍,在使用過程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1、不法廠商為降低成本賺取利潤不擇手段,嚴重違反國家標準食用添加劑使用的相關規定,歸納有以下三方面:⑴濫用糖精納和甜蜜素現象十分嚴重;⑵生產企業通過多種人工合成甜味劑,混合使用來達到既不單項超標,又增加甜味劑使用量目的,鉆法規空子,逃避法律制裁;⑶偷換概念,用“蛋白糖”的名稱掩蓋在食品中偷放各種甜味劑的真相。復配“蛋白糖”是近些年來出現的一種混合型甜味劑,它原是對甜味素的一種別稱,與蛋白毫無關系,而有些添加劑企業看到用這個名稱可以吸引釀酒企業,有利可圖,遂借用蛋白糖的美名,偷梁換柱,以少量蔗糖摻入大量的糖精、甜蜜素等低價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冠名蛋白糖,嚴重侵犯了使用企業的知情權。2、標簽的標注問題十分突出,錯誤的標注或不標注都是對消費者安全權和知悉權的侵害,標簽問題歸納有以下3點:⑴ 檢測出樣品含有人工合成某些添加劑,但樣品的標簽中沒有標注;⑵ 樣品標簽標明的添加劑與檢測結果不符,如此標注將對長期喜愛吃此產品的消費者健康帶來威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⑶ 添加劑的名稱標注錯誤或不規范,或標注不準確,錯誤的標注如“糖蜜素”、“甜味料”或標明是A卻添加B,不規范標注如“蛋白糖”,不準確標注指只標注“甜味劑”而不標明使用哪種甜味劑。3、多數企業對與甜味劑相關的標準、法規了解不夠,理解把握不足,從而引發錯用和亂用甜味劑等問題。
當前,在我國釀酒行業產品中,甜味劑使用上存在不少問題:1、在發酵酒中使用糖精鈉等甜味劑,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發酵酒種不得添加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甜味素等),而國家質檢總局在對2005年3月公布的黃酒、葡萄酒的抽查中,檢測出的不合格產品在添加甜味劑和標簽標注上問題嚴重。國家質檢總局相關人士在抽查總結上強調: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發酵酒種不得添加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等)、黃酒、葡萄酒屬發酵酒種,按標準不允許添加甜味劑;2、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中均規定,優級、一級、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發酵物質,甜味劑(糖精納、甜蜜素、甜味素等)均是人工合成的非自身發酵物質,而各香型白酒引用了相應香型國家標準作生產標準,所以其產品中不得添加甜味劑。而很多液態法白酒產品因生產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引用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為生產標準大打擦邊球,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甜味劑的使用范圍和最高限量,規定酒類產品中除配制酒種可限量添加糖精納、甜蜜素、適量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種不得使用甜味劑。而很多產品引用的是各香型白酒標準,一旦使用甜味劑就違反GB2760-1996國家標準中對以上甜味劑只能在配制酒種中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擴大了甜味劑在酒類產品中的適用添加范圍;4、標簽標注不規范,按國標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以及在今年10月1日起將實施的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7718-1994)和GB10344《飲料酒標簽標準》的規定:在產品中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等添加劑時應按GB2760中規定標示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任何錯誤或不標注都是違反國標中強制性規定,很多白酒生產企業都出現了前面文中所述的標簽標注的問題;5、各企業原材料進貨檢驗把關不嚴,造成白酒中被動添加糖精鈉的問題十分突出,一是很多企業在生產勾調過程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等甜味劑的陳香劑、除苦劑、糟香劑、窖香劑或復合調酒劑等,酒用香精香料(大部分低質、低價的酒用香精香料均含有糖精鈉),造成白酒產品中糖精鈉違規;二是部分企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的外購原酒(部分外購原酒曾添加各種香精香料),而導致被動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