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綠色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NY/T 392--2000綠色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4 .2 .7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綠色食品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添加劑”。其中包括生產綠色食品粉條不使用食品漂白劑…硫磺。(硫磺對人體的不良作用……)不得使用硫磺,但在生產控制與檢測監督工作中,怎樣才能檢查出所檢粉條中是否含有并使用過硫磺,對申報產品是否進行綠色食品認可的重要基礎之一。但恰恰在實際工作中因缺乏相應的檢測方法,而使這一工作陷人困境。
2 生產控制與檢測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例如,有一甘薯淀粉制品…甘薯粉條產品,申報綠色食品產品認可,綠色食品授權檢測中心對其進行質量品質檢測與評價工作,依據NY/T 392-200綠色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規定,硫磺不得使用于此類產品,但該準則并未規定禁止使用亞硫酸鹽等添加劑;而且,目前可以采用的國家檢測方法標準主要是GB/T5009 .34一 1996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方法;其他產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方法還有多種,但這些方法都共同存在著一個問題,即最終結果對硫磺、亞硫酸鹽等添加劑無法予以區別,都是在最后結果時通過計算以二氧化硫或亞硫酸鹽計。如此以來,當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檢測方法進行粉條產品含硫磺檢測時,會出現這樣一種無法結論的情況,如該樣品未檢測出二氧化硫,則該樣品可下結論未使用硫磺;但如檢測出二氧化硫時,該樣品卻無法下結論是否是硫磺使用所致,即可能是使用硫磺所致,也可能不是硫磺而是其他亞硫酸鹽所致。在這種情況下檢測中心檢測后無法明確進行被檢樣品是否使用硫磺的判定。至此,綠色食品申報程序與檢測工作過程因檢測結果無法下結論而中斷。也就是綠色食品添加劑禁用的漂白劑硫磺,因無明確專一的檢測方法講行監督控制.形成限量標準禁用與檢測方法標準無法明確檢測之間的矛盾。
沒有監督的禁用本質上是無效的,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2個極端情況:(l)嚴格要求時,實際是只要檢出硫元素存在,結果就可以換算為二氧化硫,此時,因不能判明是否是硫磺所致,粉條產品就不能判定未使用硫磺,即該產品不能成為綠色食品;(2)第一種檢驗結論方式對許多未使用硫磺的粉條類產品顯失公平,但如果不這樣判定,當檢出樣品中硫時,是不是加有硫碘檢測中心和認證管理機構只有相信申報受檢者自己的承諾保證了,如此,禁止使用的規定本質上成為一種無效的要求。
同樣的問題在綠色食品添加劑標準中仍然存在,如明礬禁止使用,但現行的標準方法亦不能檢測粉條中的明礬,而是檢測鋁離子;檢鋁離子就無法判斷鋁是粉條中本身具有的,還是工藝過程中加人的明礬,如此,又同硫磺的檢測一樣進人一個不能下結論狀態,從而使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之間存在矛盾。無法落實檢查的要求等于沒做要求,這種要求只會給實際工作造成麻煩,使檢測中心無所適從,導致檢測與判定工作無法作出科學明確的結論。
3 建議
標準制定單位對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如果提出的禁用指標在現條件下還無法從檢測技術上予以解決,到不如將此類指標給出最低限量指標要求(如鋁),指標高于背景值即可,如此,似更為科學實用。象粉條中使用硫磺的問題,現階段禁止使用一切含硫化合物進入綠色食品粉條加工過程,才能實現綠色食品二氧化硫不得檢出的要求,綠色食品申報檢測工作中部分粉條生產企業的產品證明是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