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GSFA是這樣定義的:無論其是否具有營養價值,其本身通常不作為食品,或也不作為食品中常見配料的物質。在食品中添加該物質的原因是出于生產、加工、制造、包裝、裝相運輸或貯藏等食品的技術(包括感官)要求,或者期望它或其副產品(間接或直接)正常地成為食品的一個成分,否則就會改變食品的特性這種情形。該術語不包括污染物,或為了保持或提高營養質量而添加的物質。
我國的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1995年10月30日)是這樣定義的,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