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指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商品名,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商品名稱。曾用名,指屬原地方標準采用的名稱,因原有名稱不符合命名原則等原因而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過的名稱即稱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為泰諾林的解熱鎮痛藥,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為對乙酰氨基酚,曾用名為撲熱息痛。
商品名,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商品名稱。曾用名,指屬原地方標準采用的名稱,因原有名稱不符合命名原則等原因而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過的名稱即稱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為泰諾林的解熱鎮痛藥,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為對乙酰氨基酚,曾用名為撲熱息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