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ㄒ唬┧幤匪煞菖c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ㄒ唬﹪鴦赵核幤繁O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即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ㄋ模┍晃廴镜;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鶚嗣鞯倪m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