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倉儲作為保稅區的主要功能之一,對保稅區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全國各家保稅區卻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倉儲貨物數年壓庫的“死庫現象”。
以張家港保稅區為例,由于委托方音信全無、企業倒閉、涉嫌騙匯等原因,目前散布于各倉儲企業內的超出兩年以上倉儲期限的貨物達10多種,涉及機電設備、辦公用品、紡織制劑、食品等,有的貨物甚至倉儲期限已近10年之久。倉儲積壓貨物占用了大量倉庫面積,不少貨物均已明顯銹蝕、腐敗、變質,既影響到其他正常貨物的倉儲,又極易產生環境污染問題。企業既無法收回倉儲費,又無法處理,對此反響極大。
由于《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對倉儲貨物的儲存期限未作出規定,海關無法依法定職權主動介入,對這些貨物采取有效措施,只能建議和敦促倉儲企業向法院起訴主張民事權利、申請認定無主財產等,使倉儲企業盡快合法取得貨物的處置權,解決歷史遺留難題。在此,張家港保稅區海關提醒廣大區內倉儲企業,在與貨主簽訂倉儲保管合同時,應按照倉儲保管合同的范式操作,必須寫明倉儲期限,并且一定要明確超期違約對貨物的處置條款,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