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托運貨物:需辦理開包檢查、過磅、計費、開單等托運手續。由托運人填寫“貨物托運清單”,字跡要清楚,內容真實,填寫收貨人姓名或單位全稱必須與提領人出示的身份證姓名或單位證明相符,否則不予辦理提貨。
辦理貨物托運、小件物品寄存必須接受有關人員的開包檢查。托運貨物不得夾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否則發生事故要追究托運人責任。貴重物品、易碎品、有價證券不辦理托運,顧客單方面要求托運的,行車損壞、遺失自負。
托運貨物包裝必須嚴密捆扎牢固,適宜裝卸。快件貨物、普通件貨物單件重量一般不超過35千克,體積一般不大于0.19立方米,如不符合規定須重新包裝。
托運人自行通知收貨人提貨,本單位不再另行通知,收貨人持身份證原件或單位證明提領貨物。須要將貨物運送上門或者需要上門收貨托運的,請來電通知預約,費用另計。
貨物到達站當天起計算,顧客超過3天提取貨物的按件按時間收取貨物保管費。托運貨物到站一個月后無人提領的,貨物退回原發運站,一切費用由發貨人承擔。
已受理的貨物在尚未起運前,托運人要取消托運或變更托運地點,承運人按規定核收取消托運或變更手續費。
本部受理的貨物托運所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到達站收取的裝卸搬運費、送貨費、倉管費等。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時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顧客單方面要求托運的易碎品、貴重物品、有價證券;
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
貨物自然損壞和性質變化;
收貨人逾期取貨而造成腐爛變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