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雖然已有60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目前國際上尚無一個統一的定義。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名稱,有的稱之為“通關代理行”“清關代理人”,有的稱之為“船貨代理”,我國則稱之為貨運代理。同時,由于各國貨運代理業在部門設置、分工、職責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對貨代業的管理也千差萬別,沒有一個統一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的航運管理被置于貿易工業部和交通部的管理之下。交通部下設海運和港口局(MPA),負責處理港口和海運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問題。貿易工業部發展委員會(TDB)負責處理航運的商貿問題,其中貨代方面的管理也被包括在內。
韓國
1997年7月以前,韓國的貨運代理和航運企業由海運港灣廳管理,空運由交通部管理。各行業都有各自的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運作。1997年7月之后,韓國政府進行了機構改革,其中,國際貨代和空運貨代合并為一體統一由城市建設交通部管理,航運企業歸屬海洋漁業水產部管理(原來的海運港灣廳歸屬到海洋漁業水產部)。由于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與國際貨代沒有區別,在韓國只要有貨代營業執照,均可以從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簽發全程聯運提單。
日本
日本的貨代業與航運業均由運輸省管轄。日本的運輸省是一個綜合性部門,內設有鐵道局、航空局、海上交通局、運輸政策局等,各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單位。其中,航運業由海上交通局管理,貨代業由運輸政策局管理。在日本設有貨代協會(JIFFA),有240多家會員,負責信息收集、市場調查方面的工作。1990年日本實施了專門的貨代法,成為日本貨代業管理的法律依據。
德國
經營貨代業務或船公司要在市商會和駐地管轄派出所登記,沒有具體的部門進行行業管理,主要由行業協會負責。如漢堡有漢堡貨代聯合會(VHS),其頒布的貨代章程和有關規定,對所有貨代企業具有約束力。在船代方面則有VHSS。這兩個組織均是法律注冊的組織。
加拿大
加拿大的貿易運輸是全面放開的,在海運業務方面,政府只負責制定基本規則,不進行具體管理。其中,貨代、船代業務都由私人經營,依據普通的商業和稅收政策管理。運輸部門只負責海、陸、空及干線國道運輸的安全,和全國交通運輸設施的宏觀管理,不干預商業操作。
比利時是個小國,貨運代理、海運、空運、鐵路運輸、公路運輸、集裝箱運輸等事務都由運輸部管理。行業協會純屬于自律性質,沒有實際管理權限。
值得說明的是,上述國家對貨代業的管理是在充分的市場機制上進行的,且貨代企業絕大多數是私營企業,行業管理手段也只是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實行宏觀管理,值得我國貨代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