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離境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否征稅?
答: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第二條規定,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離境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內地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內地企業在香港經營離境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所得,香港免征利得稅。
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圍包括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業從事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歸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所得應包括:
1.以濕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飛機取得的租賃所得;
2.一方從事國際運輸的企業將貨物直接運送至另一方的收貨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內運輸所得。
3.為其他企業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4.從市區至機場運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5.往來于機場或碼頭至貨倉或收貨人之間的車輛運輸所得;
6.以船舶或陸運車輛從事國際運輸的企業由于集裝箱的使用、維修或者附營或臨時性經營集裝箱租賃取得的所得;
7.企業僅為其承運旅客提供中轉住宿旅館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
8.非專門從事國際海運、空運或陸運業務的企業,以其本企業所擁有的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得的所得。
但是,對于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已構成內地居民法人的兩地合作企業從事跨境運輸取得的收入、利潤,應在內地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