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詢價采購”方式是常用的一種采購方式,特別是在縣一級,有 80%以上的采購業務是通過詢價方式實施的,而“詢價采購”,其操作環節不多,程序也簡單,稍微規范不到位,就會被人“鉆”空子,因而,詢價采購工作人員就非常容易受到“商業賄賂”的攻擊,對此,如何切實有效地防范“詢價采購”活動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正是我們當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對選用“詢價采購”方式的理由必須要在事前審查清楚,以防有人把應實施“公開招標”的采購事項簡化為“詢價采購”操作,從而為其收受賄賂、實施暗箱操作打開方便之門。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方式,具有操作程序嚴密、透明度高、社會監督力強、信息發布面廣等特點,相關環節的牽制力度大,舞弊行為一般難以得逞。而相對來說,“詢價采購”操作,其信息公開面不廣、操作程序也比較簡單,為此,有些人就想暗中鉆空子,把應實施“公開招標”的采購業務,進行了“詢價”操作,從而人為降低了采購工作的透明度,為其暗箱操作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對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在選用采購方式時,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要嚴格進行事前審核把關,凡應實施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變相使用其他方式采購,對確有特殊情況而選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要在事前報請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先斬后奏”,更不得暗箱操作。
二、要認真研究采購人的“特殊采購需求”,明確具體地公示出“詢價”對象的資格條件,以防少數人有意“拌混”供應商的資格門檻而為其推薦或指定關系戶“鋪平道路”。在確定“詢價對象”之前,詢價小組就必須要認真研究采購人的各種采購需求,對其不合理的條件,諸如對供應商構成差別或歧視性待遇的要求當然不予支持,而對各種合理的條件和建議,則必須要給予滿足,并應將其作為選擇“詢價對象”的資格條件確定下來,只有這樣,才能使詢價對象的確定“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避免有關人員隨意“推薦”詢價對象等舞弊問題,從而能夠達到遏制腐敗行為的目的。
三、要在公開場合下“隨機抽取”詢價的對象,以遏制少數人變相“圈定”甚至于直接“指定”其人情關系商作為詢價對象的陰謀,從而達到抑制腐敗行為滋生的效果。擬詢價對象的確定,雖不能對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效果產生直接的影響,但這種行為卻能從源頭上“限制”中標對象的范圍,凡不能進入擬詢價的對象范圍,根本就無法談到中標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供應商為了能有更多的機會參與詢價采購活動,都紛紛利用一些不正當利益為誘餌,進行“攻關”大戰,以拉攏、腐敗采購代理機構的一些工作人員,而作為“回報”他們就會在確定擬詢價的對象時,就直接指定那些“人情商”、“關系商”等作為擬詢價的對象,或就直接向他們詢價。從而直接抹殺了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機會,侵害了他們的潛在權益。而一旦對擬詢價對象的確定也嚴格按“隨機抽選”的辦法,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中“抽選”產生,則就能消除人為“指定”因素,從而就能從源頭上杜絕腐敗行為和違法亂紀活動的滋生。
四、對供應商的一次性報價及其承諾措施等情況必須要記錄在案,以增強采購工作的客觀公正性,防止少數人利用工作或管理上的漏洞而大搞其暗箱操作行為。對縣一級來說,大多數“詢價”采購業務都是通過電話或微機網絡等進行的,被詢供應商則多數是通過口頭等手段來報價的,其口頭表述的情況就是其參與競爭的原始資料依據,如不將其報價和有關承諾情況等及時進行詳細地記錄,或記載不全面等,都會導致將來在確定中標對象時“口說”無憑,無據可查,也為各種舞弊行為制造了機會,從而使競爭失去了應有的公平性,同時,把各方的詢價及其答復情況制作成書面記錄,也不僅有利于采購工作人員能進行直觀的相互比較,便于評估確定中標供應商,還有利于防范有人暗中作弊,造成事后查無實據的被動局面等。
五、要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備足一定數量的各行各業的潛在供應商,以滿足隨時抽選“詢價”對象的需要,避免給有些人暗助甚至于指定詢價對象留下可乘之機。“詢價采購”不同于“公開招標”的一大特點就是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前必須要主動“尋找”適合于采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然后再從中確定出一定數量的供應商作為詢價的對象,并向其發出詢價信息,因此,為了確保“詢價”對象的選擇能有較大的余地,同時,也能使潛在的供應商都能有一個被“詢價”而中標或成交的公平機遇,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要在詢價前掌握或了解一定數量的潛在供應商,而不能再等到需要“詢價”時才開始尋找或收集擬詢價對象的基本情況,這種突擊式的或是臨時查找和審核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做法,對供應商情況的了解也不可能全面和透徹,勢必會帶來各種隱患,為了避免這些弊端,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要在平時能夠建立一個“供應商信息庫”,以“儲備”一定數量的、各行各業的、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以便滿足隨時抽取和確定“詢價”對象的需要,這是公平合理確定“詢價”對象的最基礎性工作,更是遏制腐敗行為的重要舉措。
六、要“依法”組建詢價小組,增強其內部牽制和監督力度,以促進詢價采購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從而達到防范暗箱操作、遏制腐敗行為的目的和效果。對“詢價采購”方式而言,一旦有些事項透露出去,就會導致被詢價人相互“串謀”,或通謀作弊,共同坑害采購人等,因而,這種采購方式的操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嚴肅性,也正是由于這個特點的存在,往往導致有些采購操作人員將應有的“保密性”作為其“暗箱操作”的可乘之機,或是“指定”被詢價的對象,或是“暗示”詢價對象多次重復報價等等,可見,這種詢價操作方式本身所固有的“弊端”是很多的,而要增強其透明度,消除各種不利因素,就必須要在詢價小組的組建上“下”功夫,即必須要組建一個內控措施完善、牽制力強大、職責嚴明的詢價小組。而在實際工作中,詢價采購工作卻基本都是由采購代理機構“一手”操辦或“包辦”的,根本就沒有什么詢價小組之說,有的即使有詢價小組,其組建也是“徒有虛名”,根本就不規范,采購人等是很少被邀請參與詢價操作的,而按法律規定,詢價小組的組建,必須要有采購人的代表,要有相關領域的采購專家等由三個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并且,其中的采購評審專家人數還不得少于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等等。可見,詢價小組的組建有其非常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只有嚴格依法組建詢價小組,才能充分體現出詢價采購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和公開透明度,才能有效地防范這種采購方式所固有的各種缺點和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