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國際聯運的主要法規。
(1)《國際貨協》,它是各締約國鐵路和發、收貨人辦理貨物聯運必須遵守的基本文件,規定了貨物運送條件、運送組織、鐵路與發貨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等;
(2)《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它僅適用于鐵路的工作人員與鐵路之間,而不適用于處理發收貨人同鐵路之間的法律關系;
(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辦法》,是中國鐵道部為了方便國內鐵路部門,根據國際聯運規章制定的,在同外國鐵路處理有關問題時,應遵守《國際貨協》有關規定而不得引用該辦法,原來作為國際聯運主要法規之一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統一過境運價規程》(<統一貨價>)已經失效。
2.國際聯運合同的當事人。
合同的當事人有兩方,即承運人和托運人。承運人是所有參加運送貨物各國經批準的鐵路企業,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國際聯運合同的人,一般稱為發貨人。收貨人并不是國際聯運合同的當事人,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托運人的關系人。
3.國際聯運合同的性質及特征。
國際聯運合同屬于國際運輸合同,是托運人同國際聯運承運人簽定的就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明確有關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它的標的是跨國運送貨物的行為,該合同的履行必須以貨物交付收貨人為終點,發貨人和/或收貨人應按規定付給承運人運費。
4.國際聯運合同的形式。
國際聯運合同是以書面形式表現的聯運運單和必要的添附文件,具有格式合同的特點。
聯運運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的運送契約,它規定了參加聯運各國鐵路和發/收貨人在貨物運送整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聯運運單一般由5張組成:
(1)運單正本(隨同貨物至到站,并連同第5張和貨物一起交給收貨人,是貨物運送契約);
(2)運行報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留存到達路);
(3)運單副本(運輸合同簽定后,交給發貨人,它不具有運單正本的效力,僅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承運。發貨人可憑它向收貨人結算貨款,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和/或索賠要求);
(4)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留存到達路);
(5)貨物到達通知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連同第1張和貨物一起交給收貨人)。
第1張和第5張,以及第2張和第4張應在左邊相互連接,允許第1~5張在上邊相連。
必要的添附文件主要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品質證明書;商品檢驗證書;動、植物檢驗證書;裝箱單;化驗單。
5.合同的訂立。
訂立合同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須由當事人相互作出意向表示,并達成一致。成立的合同在條件成熟時生效。
聯運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報聯運計劃;取得代表承運人的發送路對該計劃同意后,由發貨人按照聯運運單要求認真填寫所要求的各項內容并簽字;發貨人再將運單連同貨物以及必要的文件一起交發送路有資格的發送站,經該站審核無誤,確認符合國際聯運條件后,在運單上加蓋承運戳,并把運單副本交發貨人,合同即成立并同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