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a. 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 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2: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3: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 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 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 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并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 格的憑證或其它有效證明。
4: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復。
6: 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并通知索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