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上海速遞公司以發(fā)貨人的名義但實際上是把發(fā)件人的快件轉賣給另一家速遞公司,發(fā)件人不愿意投保(事實上也未投保)。在快件運輸中,承運速遞公司司機離開汽車吃飯,在這期間,快件丟失。承攬該票快件的速遞公司沒有與承運速遞公司簽訂快遞運輸合同。
(1) 承運速遞公司是否對遺失快件負責?
(2) 如果承運速遞公司已經考慮到承攬速遞公司的地位,他是否負責?
解答:
(1)首先,作為中介速遞公司,在發(fā)件人沒有明確指示時,該中介速遞公司沒有義務與承運速遞公司簽訂合同運輸。只要他已盡合理謹慎和技能,并代表發(fā)件人安排了轉運業(yè)務,則不對貨物遺失負責。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即追加第三方責任;從貨運代理角度來說,中介代理公司協調、追討承運公司對發(fā)件人的經濟損失。
(2)其次,情況會既然不同,承運速遞公司可能會由于其主體或其所雇傭的承運司機的過失而對快件遺失負責。本案中,主要依賴與承攬速遞公司與發(fā)生盜竊的汽車司機之間的關系。如果事實上承運速遞公司的司機處于承攬速遞公司代理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從而形成雇傭關系,則無論承攬速遞公司本人是否有過失,他都要對貨物遺失間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