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運前的工作:在托運前必須將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國際貨協和議定書中條,項辦理。
(1)貨物包裝應能充分防止貨物在運輸中滅失和腐壞,保證貨物多次裝卸不致毀壞。
(2)貨物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跡均應清晰,不易檫掉,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2.貨物托運和承運的一般程序
發貨人在托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出貨物運單和運單副本,以此作為貨物托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后,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整車貨物應檢查是否有批準的月度,旬度貨物運輸計劃和日要車計劃,檢查貨物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車站即在運單上簽證時寫明貨物應進入車站的日期和裝車日期,即表示接受托運。發貨人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并經鐵路根據貨物運單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予以承認,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發運零擔貨物,發貨人在托運時,不需要編制月度,旬度要車計劃,即可憑運單向車站申請托運,車站受理托運后,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后,即交由鐵路保管。從車站將發貨人托運的貨物,連同貨物運單一同接受完畢,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貨物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后的貨物負保管,裝車發運責任。
總之,承運是鐵路負責運送貨物的開始,表示鐵路開始對發貨人托運的貨物承擔運送義務,并負運送上的一切責任。
3.貨運單據
(1)國際鐵路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它規定了鐵路與發,收貨人在貨物運送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鐵路和發,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國出口貨物必須添附“出口貨物明細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出口外匯核銷單”另外根據規定和合同的要求還要添附“出口許可證”,品質證明書,商檢證。衛生檢疫證,動植物檢查以及裝箱單,磅碼單,化驗單,產地證及發運清單等有關單證。
4.出口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聯運出口貨物實際交接是在接收路國境站進行。口岸外運公司接鐵路交接所傳遞的運送票據后,依據聯運運單審核其附帶的各種單證份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則根據有關單證或函電通知訂正,補充。
(2)報關報驗:運送單證經審核無誤后,將出口貨物明顯單截留三份(易腐貨物截留兩份),然后將有關運送單證送各聯檢單位審核放行。
(3)貨物的交接:單證手續齊備的列車出境后,交付路在鄰國國境站的工作人員會同接收路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票據和貨物交接,依據交接單進行對照檢查。交接分為一般貨物鐵路方交接和易腐貨物貿易雙方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