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分單的形式向船東或貨代進行詐騙
最近兩年,市場上流行一種新的對船東和貨代進行詐騙的方式。筆者已代理了十余起類似的案件,現將這種詐騙的形式和預防方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貨主定倉時(可能是國內貨主也可能是國外買方),訂的是4箱貨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單。但在貨已集港后,買方或其要求賣方向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提出分單。即將4箱貨由出具一套提單改為出具兩套提單,為了替貨主服務,船東一般都會同意其請求。但由于貨已集港甚至上了船,倉單已傳往目的港代理,船公司只能以分單的形式出單。即如原來的提單號為0077,則現在出0077A和0077B兩套提單,每個提單項下由4箱變為兩箱。
但是,買方只在銀行贖其中的一套提單,并拿一套提單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處去提貨。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單將4箱貨全部提走。由于買方不贖另外一套提單,銀行不得不將提單退回,賣方就會用手中的三套提單,起訴船公司無單放貨。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詐騙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貨代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與目的港代理中個別的人串通而將貨物提走的。
其實,預防的方法也并不復雜,船公司在遇到要求分單的情況時,不能僅僅是向目的港傳一份更改倉單就完了,一定要通知目的港的代理分單后每票提單項下的箱子數量。根據我們的經驗,買方一般是與目的港代理中的個別人關系較好或有串通,如果能夠通知目的港代理的上層,則這種情況就應該能夠避免。
2、買方不贖單而向貨代進行詐騙
最近一二年筆者代理了數十起的向貨代進行詐騙的案件,從而給貨代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就筆者所知,最少有二家原來經營的相當好,實力也很強的貨代公司已因此倒閉。因為6-7百萬人民幣的債務,不是一般貨代公司可以承受的。現將該案介紹給大家。
一家實力雄厚、聲譽很好的香港公司多年一直在國內買貨再賣到國外去。由于其信譽不錯,就與幾家貨代公司商定,其所有貨物均由該貨代公司出House提單,因貨物一般是去日本、南韓,因此要求貨代在貨到目的港后,將貨直接放給香港公司的代理。運費由香港公司直接付給貨代,然后香港公司贖單后,再將提單交給貨代,而貨代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則作的是電放。
開始時雙方執行的都很好,但后來由于香港公司因周轉不靈,因此在其與國內賣家簽約并在目的港拿到貨后,將貨全部直接賣給其買家,而不去銀行贖單。這樣,國內賣家由于結不了匯,只好將提單自銀行取回而告貨代和實際承運人無單放貨。由于貨代作為契約承運人未能收回提單,則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嚴重,而實際承運人也承擔了巨大的風險。
為避免上述情況,對貨代來說,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將貨交給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不要將貨交給他人。而對實際承運人來說,在貨代訂倉時,托運人一欄必須貨代是訂倉人而非實際貨主定倉人。同時電放保函和放貨記錄也一定要齊全。否則,風險是非常大的。本案實際情況遠較本文介紹的復雜,教訓也很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