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氣管哮喘是一種以嗜酸粒細胞、肥大細胞浸潤為主的氣道慢性炎癥。對易感者此類炎癥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廣泛的可逆性氣道阻塞癥狀。臨床表現為反復發作性喘息,呼吸困難,胸悶或咳嗽,可經治療緩解或自行緩解,其氣道具有對刺激物的高反應性。約20%患者有家族史。本病可發生于任何年齡,但半數以上在12歲以前發病。
臨床表現
1.部分患者有過敏史或季節性發作史。 2.突然發病,呼氣性呼吸困難伴喘鳴音。 3.雙肺彌漫性哮鳴音,有感染者可聞濕性羅音。 4.哮喘嚴重發作持續24小時或以上,經一般治療不緩解者,稱哮喘持續狀態。
診斷依據
1.反復發作喘息,呼吸困難,胸悶或咳嗽,多與接觸變應原、病毒感染、運動或某些刺激有關。 2.發作時雙肺可聞及散在或彌漫性、以呼氣相為主的哮鳴音。 3.上述癥狀可經治療緩解或自行緩解,并排除可引起喘息或呼吸困難的其他疾病。
治療原則
1.消除病因。 2.控制急性發作。 3.鞏固治療,防止復發。
用藥原則
1.輕度發作者選用β激動劑(舒喘靈等)及茶堿類口服或吸入。 2.中度發作者須加用糖皮質激素吸入或口服。 3.重度發作(哮喘持續狀態)須應用糖皮質激素靜注,靜滴繼而口服;氨茶堿靜注,繼而滴注;β2腎上腺受體激動劑吸入或靜滴;補足液體;糾正酸堿平衡;吸氧;必要時氣管插管或機械通氣。 4.緩解期患者推薦長期吸入糖皮質激素以預防或減輕發作,也可選用脫敏治療。
輔助檢查
1.對輕、中型支氣管哮喘者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為主; 2.對癥狀不典型或合并感染者,檢查專案可包括檢查框限“A”、“B”或“C”。
療效評價
1.治愈:哮喘癥狀完全緩解,即使偶有輕度發作不需用藥即可緩解。 2.好轉:哮喘發作較前明顯減輕,但仍須用糖皮質激素或支氣管舒張劑,但只需既往用量的1/3; 哮喘癥狀有所減輕,仍須用糖皮質激素或(和)支氣管舒張劑,用藥劑量不少于原來的1/2。 3.未愈:臨床癥狀無改善或反而加重。
臨床表現
1.部分患者有過敏史或季節性發作史。 2.突然發病,呼氣性呼吸困難伴喘鳴音。 3.雙肺彌漫性哮鳴音,有感染者可聞濕性羅音。 4.哮喘嚴重發作持續24小時或以上,經一般治療不緩解者,稱哮喘持續狀態。
診斷依據
1.反復發作喘息,呼吸困難,胸悶或咳嗽,多與接觸變應原、病毒感染、運動或某些刺激有關。 2.發作時雙肺可聞及散在或彌漫性、以呼氣相為主的哮鳴音。 3.上述癥狀可經治療緩解或自行緩解,并排除可引起喘息或呼吸困難的其他疾病。
治療原則
1.消除病因。 2.控制急性發作。 3.鞏固治療,防止復發。
用藥原則
1.輕度發作者選用β激動劑(舒喘靈等)及茶堿類口服或吸入。 2.中度發作者須加用糖皮質激素吸入或口服。 3.重度發作(哮喘持續狀態)須應用糖皮質激素靜注,靜滴繼而口服;氨茶堿靜注,繼而滴注;β2腎上腺受體激動劑吸入或靜滴;補足液體;糾正酸堿平衡;吸氧;必要時氣管插管或機械通氣。 4.緩解期患者推薦長期吸入糖皮質激素以預防或減輕發作,也可選用脫敏治療。
輔助檢查
1.對輕、中型支氣管哮喘者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為主; 2.對癥狀不典型或合并感染者,檢查專案可包括檢查框限“A”、“B”或“C”。
療效評價
1.治愈:哮喘癥狀完全緩解,即使偶有輕度發作不需用藥即可緩解。 2.好轉:哮喘發作較前明顯減輕,但仍須用糖皮質激素或支氣管舒張劑,但只需既往用量的1/3; 哮喘癥狀有所減輕,仍須用糖皮質激素或(和)支氣管舒張劑,用藥劑量不少于原來的1/2。 3.未愈:臨床癥狀無改善或反而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