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高血壓基礎上發生暫時性全身細小動脈強烈痙攣,導致血壓急劇升高并引起一系列臨床癥狀。其誘因包括過度勞累、精神創傷、寒冷及內分泌失調等。
臨床表現
1.血壓突然升高。收縮壓220-240mmHg;舒張壓120-130mmHg以上。 2.交感神經強烈興奮表現。發熱、出汗、心率加快、皮膚潮紅、口干、尿頻、排尿困難及手足顫抖等。 3.急性肺水腫、高血壓腦病或急性腎功能衰竭表現。眼底視乳頭滲出、水腫、火焰狀出血等。
診斷依據
1.高血壓病史。 2.血壓突然急劇升高。 3.伴有心功能不全/高血壓腦。I功能不全/視乳頭水腫、滲出、出血等靶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治療原則
1.應在加強監護條件下立即接受靜脈藥物降壓治療; 2.盡快將血壓降低至安全范圍(舒張壓90-100mmHg),同時切忌降壓過度,導致重要器官灌流不足; 3.重點保護心、腦、腎等重要器官損害的發生或加重; 4.病情穩定后應逐步過渡至常規抗高血壓治療方案和原發病的治療。
用藥原則
1.本癥為心血管急、危癥之一,應力爭盡快使血壓控制在安全范圍,優先考慮靜脈給能快速發揮作用的藥物。 2.應重點保護心、腦、腎重要器官,根據個體化特點考慮用藥。 3.血壓及癥狀控制后應將治療逐漸過渡到常規抗高血壓治療,防止反復。
輔助檢查
1.本癥為一類急癥,應立即安排進行與診斷及病情評估等有關檢查。優先考慮“A”項檢查可靠性好、結論明確、便于實施和危險度低,病情穩定后再按計劃作“B”或“C”項檢查。 2.根據病情發展與演變,必要時部分檢查專案可重復追蹤檢查。如腎衰者重復檢測代謝產物潴留指標有助t解病情及治療效果。
療效評價
1.痊愈:血壓控制在正常范圍內,臨床癥狀消失。 2.好轉:血壓控制在安全范圍(舒張壓<120mmHg),癥狀基本消失。 3.未愈:血壓持續不降(舒張壓>130mmHg),有心、腦、腎等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的臨床或實驗室證據。
臨床表現
1.血壓突然升高。收縮壓220-240mmHg;舒張壓120-130mmHg以上。 2.交感神經強烈興奮表現。發熱、出汗、心率加快、皮膚潮紅、口干、尿頻、排尿困難及手足顫抖等。 3.急性肺水腫、高血壓腦病或急性腎功能衰竭表現。眼底視乳頭滲出、水腫、火焰狀出血等。
診斷依據
1.高血壓病史。 2.血壓突然急劇升高。 3.伴有心功能不全/高血壓腦。I功能不全/視乳頭水腫、滲出、出血等靶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治療原則
1.應在加強監護條件下立即接受靜脈藥物降壓治療; 2.盡快將血壓降低至安全范圍(舒張壓90-100mmHg),同時切忌降壓過度,導致重要器官灌流不足; 3.重點保護心、腦、腎等重要器官損害的發生或加重; 4.病情穩定后應逐步過渡至常規抗高血壓治療方案和原發病的治療。
用藥原則
1.本癥為心血管急、危癥之一,應力爭盡快使血壓控制在安全范圍,優先考慮靜脈給能快速發揮作用的藥物。 2.應重點保護心、腦、腎重要器官,根據個體化特點考慮用藥。 3.血壓及癥狀控制后應將治療逐漸過渡到常規抗高血壓治療,防止反復。
輔助檢查
1.本癥為一類急癥,應立即安排進行與診斷及病情評估等有關檢查。優先考慮“A”項檢查可靠性好、結論明確、便于實施和危險度低,病情穩定后再按計劃作“B”或“C”項檢查。 2.根據病情發展與演變,必要時部分檢查專案可重復追蹤檢查。如腎衰者重復檢測代謝產物潴留指標有助t解病情及治療效果。
療效評價
1.痊愈:血壓控制在正常范圍內,臨床癥狀消失。 2.好轉:血壓控制在安全范圍(舒張壓<120mmHg),癥狀基本消失。 3.未愈:血壓持續不降(舒張壓>130mmHg),有心、腦、腎等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的臨床或實驗室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