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引日由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標準是從事生產、建設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技術依據。凡正式生產的工業產品、重要的農產品、各類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安全和衛生條件,以及其他應當統一的技術要求,都必須制訂標準,并貫徹執行。該條例系為加強標準化管理,提高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實現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中的作用而制訂。全文共七章:①總則。②標準的制定和修訂。③標準的分級、審批和發布。④標準的貫徹執行。⑤產品質量的監督和檢驗。⑥標準化管理機構和隊伍。⑦附則。共計40條。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就是技術法規,各級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