鱗狀上皮癌,簡稱鱗癌,又名表皮樣癌。是起源于皮膚或粘膜棘細胞的惡性腫瘤。本病可能與長期日光曝盼或接觸焦油物質及砷劑有關。常發生于某些皮膚病的基礎之上,如慢性潰瘍、尋常狼瘡、慢性盤狀紅斑狼瘡、粘膜白斑、燒傷疤痕、射線皮炎等。惡性程度較基底細胞癌高,容易發生轉移。關鍵在于早期診斷、早期治療。
臨床表現
1.常見于50歲以上的老年人,多發生于皮膚粘膜交界處。 2.初起時為圓形隆起的乾燥疣狀小結節或為紅色堅硬的斑塊,表面有少許鱗屑,繼而發生潰瘍,并逐漸擴大,向深部侵犯,邊緣外翻或形成菜花狀腫物,惡臭和自覺疼痛,晚期可發生淋巴結轉移和內臟轉移。
診斷依據
1.多見于50歲以上的老年人,男性尤多; 2.主要發生于頭面、下唇、口腔、手背、龜頭和女陰等處; 3.皮損初起為疣狀隆起或紅色堅硬斑,以后形成潰瘍,邊緣高起外翻,或呈菜花狀增生; 4.組織病理:真皮內可見浸潤性鱗狀細胞團塊,伴有不同比例的非典型細胞及角化不良細胞。
治療原則
1.手術治療:尚未發生轉移,且分化較好者,首選手術治療,切除組織應送病檢,判斷是否切除完全,必要時加淋巴結清掃; 2.放射治療:適于年老體弱者,或有手術禁忌,或癌已侵犯軟骨或骨骼,或有淋巴結轉移的患者; 3.鐳射及冷凍療法:主要適于表淺性分化良好的損害; 4.局部和全身化療:如5-Fu軟膏外用、爭光酶素肌肉內或靜脈注射。
用藥原則
1.皮損過大不宜手術或不大于15mm的光化性癌及分化好的鱗癌可用鐳射或冷凍等局部毀滅療法; 2.老年人頭頸部分化不好的癌,未侵襲骨,可選用放射治療或威力順鐵頸脈灌注; 3.面積較小者,可用手術切除; 4.晚期鱗癌,上述方法已不適用,可用5-Fu局部外用或肌注,或用其他藥物進行治療。
輔助檢查
1.早期鱗癌,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為主; 2.對疑有肝臟、肺、骨或其他臟器轉移者,或需與惡性黑素瘤鑒別者可選用檢查框限“A”、“B”和“C”。
療效評價
1.治愈:切除標本邊緣經病檢,未見癌細胞浸潤,或經放療、鐳射、化療等治療后,病變消失; 2.好轉:經放療、鐳射等治療,病變縮小; 3.未愈:病變未能切除,需再次手術或放療或化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