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指某一群生物(種或分類群)由共同祖先發展而來之意。但如果其共同祖先只限于一個個體,則對普遍進行有性生殖的生物界來說當然是不可能的,即使限于一對,因同種內的交配是自由進行的,所以也不成立。因此以物種為這“共同”的單位。然而以生物的一元的起源為前提時,只根據這個定義,那么任意取任何復數種都該是單系統。所以有的主張共同祖先應指定為在時間上或分歧上最近的祖先,根據這個規定則可確定任意兩個種是否為單系統,但在三個以上種的情況,則只有當這一群種由其共同祖先同時分化而來的情況下,才算是單系統的。另外,也有主張與同一分類級的其他的類群進行比較,以互相間有較近的共同祖先為條件的,這雖然可以相對地限定和指示一個單系統,這對明確單系統的概念并無意義。而G.G.Simpson(1961)以共同祖先的種可以歸到由其產生且被認為是單系統的分類群中,作為單系統的前提,這就導入了一個以類似性去識別分類群的而全然不同的鑒別標準。他從進化史的分類立場出發,重視以此作為標準的單系統,同時認為其嚴格的規定缺乏實用性和有用性,上述單系統的規定有利于避免給過去的分類體系所帶來的混亂。另外,例如由同一屬中不同種而構成的屬,若從其由同一屬而產生的這一角度看是單系統,但從其由不同種而產生的這一角度看就是多系統的,所以應當根據分類級別而作規定。他下了如下定義:“所謂單系統必須是從同一級或下一級的分類級別中一個直接祖先分類群中,經過一個或復數的系列發展而來”。然而這一定義受到了批判,因這不是用來驗證現在的分類群,而是把它看作是單系統而形成的概念。而W.Hennig(1950,1966)從以嚴密的單系統性為基礎,并以此作為論理體系的探求系統分類分歧論的角度,下了如下定義:“在某一群的種來源于單一的基干種(stem spec-ies),且包括來源于該基干種的所有的種,此時該種群為單系統群(monophyletic group)”。所以E.H.Haeckel(1866)開始制定生物的系統樹時,標題為“生物的單系統系統樹(monophyletischerStammbaum der organismen)”,其所謂的單系統與此意義相近。單系統性及其相關的概念(多系統性、側系統性)的定義及內容是多種多樣的,但主要是圍繞對理論性和實用性的評價而提出的。此外規定單系統群和將種(或其它分類群)的系統關系看作單系統的時侯,其所謂的單系統的定義,即使用同一原則處理也產生矛盾,例如,根據分歧論的定義,從單系統群提出的種的分歧關系,在同一定義下并非都是單系統的。所以,與單系統群這一群的定義不同,單系統這一術語,從普通的意義來講,某一來源于共同祖先的這一說法(在時間地點等指定其共同祖先已明確的基礎上),在以表現種間系統的關系上也是被允許的,或可再導入共同系統性(symphyletic)這樣的術語來表達以資區別。另外關于性狀(特別是形態)也借用單系統及多系統這一術語。同一性狀(ch-aracter)中的不同的性狀狀態(character state,character condition),例如脊椎動物的四肢性狀的鰭、翼、四肢的性狀狀態,稱為單系統性,這與相同性是同義詞。反之,不同的性狀的類似的性狀狀態,例如由起源于不同的形態部分的節肢動物的大顎、步足則被稱為多系統性,它已注意到了相似的起源和由來的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