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珍貴物 natural monument 日本稱為“天然紀念物”(包括生物活化石),指對國家或地方有很高學術價值的動植物(包括棲息地、產地)和重要的地質礦物,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指定之。其中指定為特別重要的稱為特別珍貴物。可成為指定對象的,有珍貴的、或行將絕滅的動植物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或固有的植被、巨樹等。指定保護的自然珍貴物,原則上不允許改變現狀。自然珍貴物這個名詞,最初是由洪保(A.von Humboldt)在1800年使用的,在日本提出自然珍貴物應予保護的是三好學(1906)。日本曾于1919年制定和實施了包括保存自然珍貴物在內的名勝古跡自然珍貴物保護法,至今僅由國家指定保護的自然珍貴物就約達1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