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學上作為有條理的體系的場的概念是由A.G.Gurwitsch從另外的觀點導入的,后來多數實驗胚胎學者雖大體上是按Weiss所賦予的意義而被應用,但其概念也有不少不很明確的地方。Gur-witsch首先基于胚的構造和物質的排列即使搞亂,而仍得以調整進行正常發生的這一事實,以及根據在早期胚內發生的部分過程及其所屬系統整體間沒有決定(德Determinierung)關系,而是有調整(德Normierung)關系,他主張有機體的不可逆轉的過程不是只根據其構成材料的物質排列的一種原因所決定并把局部成分(例如細胞)的運動理解為該成分所固有的態勢與來自系統整體的作用因子——場的作用的綜合。但Gurwitsch對場的探索并沒有持物理的觀點,而是試圖把場作為單純的幾何學的表,現形式,來對復雜的形態形成過程作經驗上的記述。Weiss根據與再生芽決定的改變有關聯的研究,提出了與Gurwitsch不同的場的概念。他認為,所謂場就是從形態形成編制系統向未進行形態形成編制的素材所發出的造形作用的總體。這種作用具有空間的分化意義。作為Weiss的場的法則有下列各內容:(1)所有的場均有異極的軸性;(2)從保持場的系統取出一部分素材時殘留的素材仍可保持典型的場的形態;(3)對有形態形成編制可能但尚未進行形態形成編制的素材,如使之進入場的作用范圍,則將被納入場中。此場的概念適用于早期發生,即設想胚內在一個原基尚未出現之前,于其預定材料的部位中心具有一定寬度的不可視的“器官場”的存在,而依照上述場的法則所確立的思想方法在實驗胚胎學中頗為盛行。另外于未分化的胚層內,在各組織的分化能力強而不均的條件下,通過對胚層內各部位的分離實驗,調查各器官組織的分化頻率,結果看到每一器官組織都顯示最高分化頻率部位在中心,而越向周邊則越低的狀態(pattern)。一般常把這種器官組織的分化頻率的范圍稱之為該器官的場。這樣的場,尤其在發生早期與鄰接的場形成局部重合的較多。但是在這種意義下的場,對每一器官具有本質不同的作用。在實驗期中,其胚層內是否實際存在,同時這種場在對分化方向的決定上是否具有積極的意義等問題,有待于另作考慮。場的概念也廣泛適用于成體的再生和成體組織的細胞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