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食 用 酒 精
Edible alcohol
GB 10343-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1989-02-22批準 198909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用酒精的技術要求和檢驗規則等技術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谷物、薯類、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的含水酒精,即食品工業專用的食用酒精。
2 引用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394 酒精
GB 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 5009.48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8451 食品添加劑中重金屬限量試驗法
3 技術要求
3.1 食用酒精應符合下列要求:
附表1—1 食用酒精·國家的標準(GB 10343—89) | |||
項 目 類 別 |
優級 | 普通 | |
外觀 | 透明液體 | ||
色度,號 | ≤ | 10 | |
氣味 | 無異臭 | ||
乙醇,%(V/V) | ≥ | 95.0 | |
硫酸試驗,號 | ≤ | 10 | 80 |
氧化試驗,分鐘 | ≥ | 30 | 15 |
醛(以乙醛計),g/100mL | ≤ | 0.0003 | 0.0030 |
雜醇油(以異丁醇異戊醇),g/100mL | ≤ | 0.0002 | 0.0080 |
甲醇,g/100mL | ≤ | 0.01 | 0.06 |
酸(以乙酸計),g/100mL | ≤ | 0.0010 | 0.0020 |
不揮發物,g/100mL | ≤ | 0.0020 | 0.0025 |
重金屬(以Pb),mg/L | ≤ |
1 |
3.2 以木薯為原料生產的食用酒精除應符合3.1條規定外,其氰化物含量按GB 2757執行。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色度,氣味,乙醇,硫酸試驗,氧化試驗,醛,雜醇油,甲醇,酸,不揮發物的試驗方法見GB 394。
4.2 重金屬
見GB 8451。
4.3 氰化物
見GB 5009.48。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并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第3條的技術要求。
5.2 每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
5.3 收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進行質量核驗。
5.4 取樣方法
5.4.1 罐裝的產品以每一罐為一批,立式罐由液體的上、中、下部按體積的1∶3∶1比例取樣,臥式罐按體積的2:3:2比例取樣。
5.4.2 桶裝產品,以同時發運的桶數為一批,按桶數的10%取樣,最低不得少于三桶。
5.4.5 每批取樣2L,混勻,裝入兩個棕色細口瓶內,一瓶供試驗,另一瓶保存一個月備核驗。
5.5 檢驗結果,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第3條技術要求時,應重新自罐中或桶中取兩倍量的樣品復驗,復驗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應在產品到貨后半個月內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容器上應附有牢固、明顯的標志,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灌裝日期、毛重、凈重、本標準的編號和質量等級。
6.2 必須使用專用的罐車,鐵桶(或鋁桶)灌裝,禁止使用鍍鋅的容器灌裝。所使用的容器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才能使用。
6.5 灌裝后,罐車和鐵桶須加鉛封,并附有GBl90規定的易燃物品標志。
6.4 食用酒精應于干燥、通風、防火、防爆、常溫條件下貯存。
6.5 裝卸及運輸時,避免猛烈撞擊,防止日曬。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測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杜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