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身體“排毒”已成為現代都市人們的一種保健時尚,市場上宣稱具有“排毒”功能的產品不斷涌現。但在眾多誘人的廣告宣傳中,故意混淆“藥”“食”字頭的違法、違規現象屢見不鮮。
據有關專家介紹,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只有獲批“藥準字”的商品,才能宣傳其藥物功效、適應癥、適宜人群等藥品專用參數;而使用“衛食健字”的保健品在廣告宣傳、外包裝等處則不能包含或影射任何包含藥物功效和適應癥等內容。另外,在保健食品批號的審批上,“藥準”也比“食健”字頭要嚴格得多。但是,一些不法廠家卻利用消費者對這方面知識的不了解,故意夸大功效宣傳,嚴重誤導了消費者。
以排毒產品為例,目前市場上標稱具有排毒功能的保健品可謂層出不窮,如“……便秘、腸胃不適、色斑、上火、口臭等,要清除這些惱人的癥狀,你需要排毒”“快速排毒一天見效,三重排毒全面徹底”等等。這里需要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國家衛生部規定的22種保健食品功能中,只有“潤腸通便”,而真正具有排毒功效的產品,需經國家藥品主管機關的批準。因此對一般消費者來說,要明確一個概念,真正具有排毒功能的只能是藥品而非保健品。
為此,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選購保健食品時請分清是“藥”還是“食”,外包裝和說明書所標注的保健功能,是否與廣告宣傳的功能一致,是否夸大功能。凡聲稱有治療、輔助治療、保健、預防作用需口服的產品,如果是具有治療或輔助治療作用的,應有“藥準字”批準文號;具有保健、預防作用的,應有“衛食健字”的批準文號。另外在實現了批號的重新審核以后,獲批“國藥準字B”的保健品將只能在藥店買到,其它商場和食品店只能銷售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