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在肉制品的復合磷酸鹽(添加劑)檢驗過程中,由于檢驗方法規定將肉中、骨頭中的磷均計算在內,肉制品中的復合磷酸鹽容易超過標準的規定。我們認為復合磷酸鹽的超標主要是原料肉或骨頭中的磷含量過高造成的,并且飼料帶入的磷在動物間存在較大差異。對復合磷酸鹽應如何檢驗?
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復合磷酸鹽比較普遍,必須嚴格加以控制。在肉制品的檢驗過程中,可以將骨頭(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樣進行檢驗。原料肉中的磷含量過高,與飼料的配方有關,企業應選擇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2、問:“無醇啤酒”在國際上作為一個啤酒品種,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脫醇而得,也可用限制發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應當同啤酒一樣,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答:同意將“無醇啤酒”作為啤酒的一個品種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審查過程中可參照《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執行。無醇啤酒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啤酒的生產能力,并且有脫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產無醇啤酒所需的設備;無醇啤酒產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麥汁濃度要≥3.0g/100g;其它的質量指標要符合啤酒標準的要求。
3、問:現在國內一些啤酒廠為保證同一品牌啤酒的風味一致,采用“集中釀造,分散灌裝”方式進行生產,各灌裝點沒有啤酒細則規定的發酵等設備,對這些灌裝的啤酒生產企業應如何審查?
答:可以接受這類啤酒灌裝企業啤酒生產許可證申請,啤酒灌裝廠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產廠之后進行,使用原料啤酒供應廠的生產許可證,不單獨發放啤酒生產許可證。在審查中要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啤酒灌裝廠和發酵廠要有隸屬關系;灌裝廠可以是發酵廠的下級單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級公司的平級單位。
(2)啤酒灌裝廠只允許灌裝本公司發酵生產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裝廠的能力應滿足啤酒細則中的相應要求;產品最后的滅菌過程要在灌裝廠內完成;要有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并在灌裝廠完成出廠檢驗。
(4)對運輸原料啤酒的工具進行清洗、滅菌,保證原料啤酒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受到污染。
4、問:米酒是否可以按黃酒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答:米酒和黃酒的生產工藝雖然相似,但在用曲、發酵和貯存工藝上還是有差別,大部分米酒的質量指標、感官指標達不到黃酒的要求,所以米酒不能按黃酒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米酒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發放辦法將另行制定。
5、問:按照糖果生產許可證細則的要求,糖果生產不允許分裝。但在糖果行業中,分裝生產比較普遍,如果不讓生產會影響這個行業的發展。
答:在充分聽取行業、企業、專家的意見后,認為糖果分裝不會對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響,所以允許糖果進行分裝。審查時,必備的生產設備中只要求有包裝設備(封口設備、生產日期標注設備、計量稱重設備等),其它按《糖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核查。分裝企業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分裝”。
6、問:在番茄醬生產主要地區,番茄醬生產季節性很強,番茄的榨醬期只有兩個月。一般的做法是將番茄集中加工成大桶番茄醬,然后由其它的罐頭生產廠再加工成番茄醬罐頭。這種番茄醬罐頭生產不是從番茄開始,而是從番茄醬開始加工,沒有(也不需要)前期的原料處理設備。是否可以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中不核查處理番茄的設備?
答:企業可以番茄醬為原料生產番茄醬罐頭。在核查過程中對原料的處理設備可以不做要求。但要求企業必須要對番茄醬原料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生產。
7、問:茶葉細則修改單中,按照新發布的標準增加了“稀土總量”的檢驗項目,但其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為10 mg/kg,不能滿足標準中要求的≤2 mg/kg的檢驗要求。這個項目是否要檢驗?如何檢驗?
答:GB2762-2005《茶葉衛生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強制性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項目,發證檢驗時必須進行檢驗。如標準推薦的檢驗方法達不到檢驗要求時,各發證檢驗機構可以采用其它方法進行檢驗,如ICP、離子質譜等方法。所用方法要經過驗證,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
8、問:有的省在醬腌菜發證過程中發現一些醬腌菜產品(方便榨菜、雪菜、蘿卜干)水分含量超過了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其原因是現在醬腌菜鹽分較低,要降低水分會影響產品的口感,問是否能將醬腌菜中的水分指標放寬。
答:應按《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要求,對企業標準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水分高于推薦性行業標準規定,但有合理理由的,在核查、檢驗中可按企業標準進行要求。
9、問:紅豆沙飲料是否可以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答:根據GB10789-1996《軟飲料的分類》中規定的植物蛋白飲料(品)類的定義:“用植物蛋白含量較高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核果類、堅果類的果仁等為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質含量不低于0.5%(m/V)”。紅豆沙、綠豆沙、黑豆沙應作為植物蛋白飲料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上要標明真實屬性。
10、問:發現有的企業用可可殼為原料來加工可可粉。而《可可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規定 “不得以可可殼作為生產原料生產可可粉” 的要求相抵觸,應如何定性?此類問題如何解決處理?
答:《可可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規定不得以可可殼作為生產原料,即在加工可可粉時不得在可可豆中添加可可殼,但可以使用未經去殼的可可豆為原料直接加工可可粉。所以,不得以可可殼為原料生產加工可可粉。
11、問: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按細則要求只有純脂巧克力(GB/T19343)和含有一定比例的純脂成份的代脂巧克力(SB/T10024-1992)才能取證。而目前某些地區產品多數為完全代脂的巧克力,此類產品無法取證怎么辦?
答:完全代脂的巧克力產品不屬于目前巧克力的定義范圍,不能按巧克力及制品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完全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應標明其真實屬性,在名稱上不得誤導消費者。
12、問:泡騰片是否屬于固體飲料?
答:泡騰片不一定是固體飲料,固體飲料可以做成泡騰片的形式。要對照固體飲料的定義來判斷是否固體飲料。
13、問:肉松類產品檢驗出淀粉含量如何判定?
答:肉松類屬于肉制品中的醬鹵肉制品,主要包括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種。肉粉松在加工過程中需要加入面粉,因此肉粉松產品中會含有淀粉。其他兩種不得加入淀粉,發現加入淀粉的,判定產品不合格。
14、問:飲用水有衛生標準,而且項目非常全,生產瓶(桶)裝飲用水的企業還需制定企業標準嗎?
答:衛生標準主要是對產品安全性指標的要求,而企業標準是為保障產品質量制定的產品標準,兩個標準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生產瓶(桶)裝飲用水的企業也需要制定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要符合衛生標準的要求。
15、問:近年來啤酒廠生產的啤酒,產品名稱中出現了苦瓜啤酒、螺旋藻啤酒、蕎麥啤酒等,這些添加了特定原料的啤酒是否屬于發證范圍?品種怎樣劃分?
答: 這些產品屬于啤酒發證范圍,產品發證時按其工藝應分為熟啤酒、生啤酒、鮮啤酒和特種啤酒,企業產品上要注明真實屬性。啤酒中的添加的特定原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16、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同一個檢驗項目指標不一致時,發證檢驗依據哪個指標進行判定?
答:為了更好地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提高產品質量,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指標不一致時,發證檢驗要依據要求嚴的標準進行檢驗判定。
17、問:部分超市和店鋪生產加工并直接銷售已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食品。這些生產加工場所有以下共同的特點:一是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地點;有簡單的生產加工設備;有一定的生產工藝流程;二是就地生產加工食品,就地前店銷售(不向市場批發),有些企業已是具有相當規模的連鎖店。 這種情況應如何監督管理,是否將其納入發證范圍?
答: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相應的生產加工設備和工藝流程,制作、銷售食品的企業,不包括現做現賣、流動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場點。以上企業沒有向市場批發(外賣)、外送產品等銷售手段,不屬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的范圍。
18、問: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膠姆糖中膠基可用滑石粉做填充劑,《糖果衛生管理辦法》中又規定“生產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在糖果制品的生產過程中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口香糖的生產過程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
答:填充劑和防粘劑作用不一樣,應按照“生產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要求執行。
19、問:同一企業有多個申證單元,分別在不同車間進行生產,在現場審查統計一般不合格項時,是對不符合項進行累加,還是按申證單元單獨計算?
答:應按照產品申證單元分別計算一般不合格項目。
20、問:期滿換證的企業,對其核查抽樣檢驗,檢驗報告中的檢驗類別如何表述,是“發證檢驗”還是“期滿換證檢驗”?
答:發證檢驗。
21、問:在上報申請材料時,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即將到期,要求企業提前辦理新證,工商、衛生部門又不予辦理,導致國家局在批準前已經超過有效期,怎么處理?
答:通常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局在批準前要求省局將企業辦理的新證書復印件郵寄或傳真到國家局,以保證在國家局批準前,申請企業材料的有效性。
22、生產豆制品的企業,先把大豆中的油壓榨出來再加工豆制品,其榨出的大豆毛油不再精煉即賣給其他食品加工廠作原料,購買大豆毛油的廠用于生產調和油,或用于其它用途,這樣的豆制品廠需要取得植物油的QS證書嗎?
答:食用植物油是由原油(毛油)再加工制成。原油(毛油)不屬于發證產品范圍。豆制品廠不需要辦理植物油的生產許可證證書。但豆制品廠不得將原油(毛油)當作食用植物油銷售,只能銷售給食用油加工企業進行再加工。
23、問:總公司和分公司共用一個實驗室,能否同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答:有隸屬關系的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共用一個實驗室完成出廠檢驗。但要能滿足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出廠檢驗需要,包括時效(兩公司不能相距太遠)和檢驗能力。實驗室使用雙方應承諾負有連帶責任,即一方因質量問題被責令停產,另一方也應當因實驗室不得使用而停產。
24、問:有些生產醬鹵肉制品的企業,在滾揉時加入一定量的食用玉米淀粉,稱其可改善肉制品的保水性,使肌肉組織內的水分被淀粉吸收固定,從而使肉變得柔軟而有彈性,加入淀粉起到黏著和保水的雙重作用。因醬鹵肉制品沒有淀粉要求,核查組對是否可以加淀粉把握不準。
答:醬鹵肉制品(醬鹵肉類)產品,執行GB2726-1996《醬鹵肉類衛生標準》和GB2728-1981《肴肉衛生標準》,該產品在生產加工時不得加入食用淀粉。發現企業使用了淀粉,可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25、問:有些奶油生產企業不是用原料乳按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要求的基本生產流程生產產品,而是收集牧區零散個人加工點加工的奶油(屬酸性奶油),經融化、殺菌、包裝而成的,這種加工方法能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答:可以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細則中規定:如果使用稀奶油生產無水奶油,則生產設備中不需要儲奶設備和凈乳設備。
26、問:有一種傳統工藝風干牛肉,它與SB/T10282-1997《肉干》里所說的牛肉干不同,類似于GB/T10283-1997《肉脯》里的肉脯工藝,但在形狀、理化指標(水分)上與肉脯又有所區別。為保證傳統口味,在生產過程中不能烤得水分過低(水分約在30%左右),所以在理化指標里的水分含量比GB2726-2005《熟肉制品衛生標準》中肉干、肉松、其他熟肉干略高一些,這種產品能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答:這類肉制品不應該是肉干,應按熏燒烤肉制品審查發證。
27、問:從產品和加工工藝看,臘魚(需再加工食用)的加工工藝與腌臘肉制品基本相同;醬鹵魚(開袋即食)的加工工藝與醬鹵肉制品基本相同。我們是否可以參照《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或按照《水產加工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調味魚干)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必備條件審查呢?
答:可以按照《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必備條件審查。
28、問: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及灌裝)細則中分別規定了加工灌裝企業生產的成品酒的抽樣方法和原酒加工企業的原酒的抽樣方法,但是當企業生產的同一種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裝加工(成品酒)時,應如何抽樣?
答:當企業生產的同一種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裝加工酒(成品)時,應抽取成品酒進行產品檢驗。
29、問:方便粉絲中一般都會有調料包,發證檢驗應如何進行?
答:可將粉絲和調料包分開檢驗。粉絲按照細則要求進行檢驗判定,調料包可按照“企業標準”進行檢驗判定。
30、問:總公司下屬有若干個子公司,當下屬所有的子公司均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后,總公司方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總公司下屬只有1家子公司時,應以總公司還是子公司的名義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答:總公司不具備生產能力時,先以子公司的名義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子公司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總公司再申請生產許可證。
31、問:食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在變更生產地點及生產設備的同時,變更了企業名稱(企業法人及生產人員不變),是按照新建企業申請,還是按照獲證企業變更來進行現場核查和發證檢驗?
答:雖然企業變化較大,但仍要按獲證企業變更來進行現場核查和發證檢驗。
32、問:小麥粉審查細則中,舊細則允許分裝而新細則未說明可以分裝,請問:以前獲證的小麥粉分裝企業,期滿換證時如何申請,是否允許繼續分裝生產?
答:新細則未說明小麥粉可以分裝,就是不允許小麥粉進行分裝生產。期滿換證,要按新細則進行核查。
33、問:食用植物油質量檢驗項目中的食品添加劑主要是指哪些?
答:食用植物油檢驗項目中的食品添加劑主要有:BHA、BHT、TBHQ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