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目的,就是使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保證所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最終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國外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合伙)、還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和其它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每個獨立生產場所,只要其具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都必須單獨申請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如:某小麥粉生產企業,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級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縣、C市和D省分別有4個生產場所。B縣在A市的行政區域內,C市和A市同省。該企業分別在B縣和D縣辦理了營業執照,C市的生產場所未辦理營業執照。該企業應分別以A市、B縣、D省注冊的企業名稱向A市和D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3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該企業還應以在A市注冊的企業名稱及在C市的生產場所,向A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1個供C市企業使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如:某小麥粉生產企業,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級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縣、C市和D省分別有4個生產場所。B縣在A市的行政區域內,C市和A市同省。該企業分別在B縣和D縣辦理了營業執照,C市的生產場所未辦理營業執照。該企業應分別以A市、B縣、D省注冊的企業名稱向A市和D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3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該企業還應以在A市注冊的企業名稱及在C市的生產場所,向A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1個供C市企業使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