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和審查企業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接受企業申請。企業向市(地)級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立即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齊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應明確告知企業所缺材料,退回企業補充,待補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審查和受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接受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審查組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書面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書面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1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撤回申請;
(3)現場審查、抽樣和檢驗。對書面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審查組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和檢驗能力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的,由審查組對其生產的食品按規定進行抽樣,交由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現場審查不合格,企業應當采取糾正措施或整改,經確認或復審符合要求的,對其生產的食品按規定進行抽樣,交由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審核批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并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5)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量標檢總局的批復,向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及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并說明理由。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6)統一公告。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1)接受企業申請。企業向市(地)級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立即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齊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應明確告知企業所缺材料,退回企業補充,待補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審查和受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接受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審查組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書面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書面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1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撤回申請;
(3)現場審查、抽樣和檢驗。對書面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審查組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和檢驗能力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的,由審查組對其生產的食品按規定進行抽樣,交由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現場審查不合格,企業應當采取糾正措施或整改,經確認或復審符合要求的,對其生產的食品按規定進行抽樣,交由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審核批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基本條件并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5)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量標檢總局的批復,向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及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并說明理由。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6)統一公告。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