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企業是保證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者。由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僅對其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其在質量管理職責、生產資源提供、技術文件管理、采購質量控制、過程質量管理、產品質量檢驗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即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而不是保證其生產的產品100%合格。因此,取證企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仍應由生產部門自負。如果出現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與受理審查的部門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致使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獲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1)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致使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的,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對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訓誡、通報批評、暫停審查資格、進行整頓、取消受理審查申請資格等處理;對直接責任人應當視情節給以相應的行政處分處分;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1)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致使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的,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對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訓誡、通報批評、暫停審查資格、進行整頓、取消受理審查申請資格等處理;對直接責任人應當視情節給以相應的行政處分處分;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