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是代表國家履行職責。在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查中根據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屬于強制性的監督檢驗,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檢查。
監督檢驗通常采取抽樣檢驗,并將檢驗結果與產品標準要求相比較得出檢驗結論。監督檢驗有定期監督檢驗和監督抽查等多種形式,監督檢驗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
監督檢驗通常采取抽樣檢驗,并將檢驗結果與產品標準要求相比較得出檢驗結論。監督檢驗有定期監督檢驗和監督抽查等多種形式,監督檢驗是一種政府行為,是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