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中,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準,納入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的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機構名錄。
(1)具有相關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儀器和設備;
(2)儀器設備精度、檢測范圍滿足規定要求,且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3)檢驗人員熟悉標準,具備按標準進行檢驗能力;
(4)能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5)有健全的保證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制度。
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能夠承檢《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全部發證檢驗項目;承擔委托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能夠承檢《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委托檢驗項目。
(1)具有相關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儀器和設備;
(2)儀器設備精度、檢測范圍滿足規定要求,且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3)檢驗人員熟悉標準,具備按標準進行檢驗能力;
(4)能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5)有健全的保證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制度。
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能夠承檢《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全部發證檢驗項目;承擔委托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能夠承檢《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委托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