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具有雙重意義。一是接受企業委托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把關,承擔民事行為責任。二是由于其檢驗資格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認可的,檢驗機構必須在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檢驗,需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從政府監控角度,檢驗機構承擔的檢驗工作也是對企業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的一種形式。因此,國家對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委托檢驗工作有明確的要求。
(1)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開展食品檢驗工作,必須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準,取得檢驗資格。
(2)檢驗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標準、技術法規和其他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
(3)檢驗機構應當積極接受企業的檢驗委托,因特殊情況不能接受委托的,應當向企業說明情況并向主管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4)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轉委托。
(5)檢驗機構或企業終止(中止)委托檢驗協議,或未按協議進行逐批出廠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6)檢驗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各項工作管理,保證檢驗工作質量。
(7)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檢驗工作水平。
(1)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開展食品檢驗工作,必須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準,取得檢驗資格。
(2)檢驗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標準、技術法規和其他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
(3)檢驗機構應當積極接受企業的檢驗委托,因特殊情況不能接受委托的,應當向企業說明情況并向主管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4)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轉委托。
(5)檢驗機構或企業終止(中止)委托檢驗協議,或未按協議進行逐批出廠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6)檢驗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各項工作管理,保證檢驗工作質量。
(7)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檢驗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