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開展食品檢驗工作,按雙方合同協議可以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進行食品檢驗工作,首先應當了解被委托檢驗的產品的生產狀況,即:掌握該產品的生產批量、生產數量等情況。企業不提供上述情況的,檢驗機構可以不接受委托;因企業不如實提供上述情況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2)獲益權。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屬于技術服務活動,按合同約定可以獲得經濟收益。
(3)自我保護權。檢驗機構對委托企業違反合同、侵犯檢驗機構合法權利的行為有權向行政部門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知情權。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進行食品檢驗工作,首先應當了解被委托檢驗的產品的生產狀況,即:掌握該產品的生產批量、生產數量等情況。企業不提供上述情況的,檢驗機構可以不接受委托;因企業不如實提供上述情況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2)獲益權。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屬于技術服務活動,按合同約定可以獲得經濟收益。
(3)自我保護權。檢驗機構對委托企業違反合同、侵犯檢驗機構合法權利的行為有權向行政部門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