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和政府委托進行檢驗工作,其檢驗資格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準,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布的。因此,其檢驗工作的開展必須遵守有關行政法律規范的約束。主要有二個方面:第一,必須在國家審查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超范圍檢驗的,其檢驗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第二,必須按照檢驗方法標準,如實進行檢驗。不得偽造檢驗結果,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所謂偽造檢驗結果,是指對未經檢驗的產品出具檢驗報告或未經檢驗的項目出具檢驗結論。所謂出具虛假證明,是指出具事實并存在的證明性文件,或與原檢驗結論不相符合的檢驗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檢驗資格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檢驗資格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