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產品合格,是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依法應當履行的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盡管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食品加工企業可以自行出廠檢驗,但是由于企業檢驗人員業務水平有高有低,人員還可能有變化,企業檢驗設備和使用條件有不可預見的變化因素,特別是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否決權能否切實貫徹落實,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監督。有比較才有鑒別,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每隔一個階段接受一次定期檢驗,不僅可以從制度上對自行出廠檢驗的工作質量加以監督,也可以從技術上對自行檢驗的數據是否準確加以驗證,有利于發現自行檢驗工作的問題,從而采取整改措施,保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合格的產品。同時,也有利于企業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自身的質量信用。這是一種從制度上協助企業經營者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定期檢驗與各地開展的監督檢驗應當統籌安排實施,對自檢企業的產品監督檢驗,除有不合格情況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
定期檢驗與各地開展的監督檢驗應當統籌安排實施,對自檢企業的產品監督檢驗,除有不合格情況外,每年不得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