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
(2)企業是否正確地并持續地實行必要的質量控制手段;
(3)出廠產品是否經過檢驗并合格,或者按照協議經過委托檢驗并合格;
(4)進行自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
(5)《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對于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求其限期申報,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依法對無證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對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時,應監督生產加工企業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廠。
(1)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
(2)企業是否正確地并持續地實行必要的質量控制手段;
(3)出廠產品是否經過檢驗并合格,或者按照協議經過委托檢驗并合格;
(4)進行自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
(5)《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對于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求其限期申報,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依法對無證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對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時,應監督生產加工企業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