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不斷探索新的生產方式,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生產環節委托給有生產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良好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為了規范委托加工活動中生產許可證的標識標注,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八條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下發了《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1)有證企業(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種食品有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負責全部食品銷售的,可以使用兩種標注方式:
①食品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②食品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2)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食品銷售的,食品包裝上應該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3)任何企業不允許委托無證企業進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生產,一經發現,按無證查處。
(4)對采用以上標注方式的企業應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簽署有效合同及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同意。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及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并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的變化。
(1)有證企業(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種食品有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負責全部食品銷售的,可以使用兩種標注方式:
①食品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②食品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2)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食品銷售的,食品包裝上應該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3)任何企業不允許委托無證企業進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生產,一經發現,按無證查處。
(4)對采用以上標注方式的企業應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簽署有效合同及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同意。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及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并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