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的收費依據是:
(1)國務院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發證單元交納生產許可證申報、檢驗費用”;
(2)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可本著不贏利的原則適當收費”。
發證檢驗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文件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1)國務院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發證單元交納生產許可證申報、檢驗費用”;
(2)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可本著不贏利的原則適當收費”。
發證檢驗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文件執行。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及本省情況,重新核定了檢驗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省級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