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變化發生后3個月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1)企業遷址;
(2)企業改建、擴建;
(3)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4)企業更名;
(5)開發生產新種類食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針對發生變化的內容,實施必要的生產條件的審查和產品的檢驗。
(1)企業遷址;
(2)企業改建、擴建;
(3)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4)企業更名;
(5)開發生產新種類食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針對發生變化的內容,實施必要的生產條件的審查和產品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