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企業最高計量器具,以及企業進行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檢測四方面的列入強制性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企業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