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企業存在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在產品中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標識存在問題情節嚴重的等違法行為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收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吊銷營業執照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