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
(2)向違法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阻撓、干預執法部門依法對產品、銷售中的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
(3)超過規定索取樣品或者收費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的。
(1)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
(2)向違法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阻撓、干預執法部門依法對產品、銷售中的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
(3)超過規定索取樣品或者收費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