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的適用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農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產、蜜蜂及其未加工產品的有機生產通用規范和要求。
適用于有機生產的全過程,主要包括: 作物種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蜜蜂養殖及其產品的運輸、貯藏和包裝。
二、加工的適用范圍
GB/T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加工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適用于以GB/T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生產的未加工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及包裝、貯藏和運輸的全過程。
有機紡織品的適用范圍為棉花或蠶絲纖維材料的制品。
三、標識與銷售的適用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標識和銷售的通用規范及要求。
適用于按GB/T 19630.1、GB/T 19630.2生產或加工并獲得認證的產品的標識和銷售。
四、管理體系的適用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過程中必須建立和維護的管理體系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適用于有機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及相關的供應環節。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試行) 建設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是推動有機食品發展、保障食品安全、保護和改善農村與農業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雙贏”的重要載體。為規范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的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有機食品生產的單位或組織均可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 二、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基地應具備有機食品生產的基本條件。在有機食品的生產和加工過程中,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秸稈綜合利用率為100%;農膜回收率為100%;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為95%;作物病蟲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廣率達100%。 2、基地所在單位或組織已制定有機食品發展規劃,包括生產基地建設目標、生產基地建設年度計劃及運作模式;具備規范的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操作規程;有科學的作物輪作計劃和基地生態保護與建設方案。 3、基地所有耕作土地或養殖品種全部獲得國家認可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包括有機轉換認證)。土壤環境質量不低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二級標準;水環境質量不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Ⅳ類標準;大氣環境質量不低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 4、已建立有效的內部管理、決策、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體系。建立完整的文檔記錄體系和跟蹤審查體系,并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HJ/T80-2001)組織生產。 5、基地應具有一定規模。其中,人均耕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的地區,大田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少于500公頃,水果種植面積不少于100公頃,蔬菜種植面積不少于50公頃,其他基地面積不少于40公頃;人均耕地面積在0.1公頃以下的地區,大田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少于100公頃,水果種植面積不少于20公頃,蔬菜種植面積不少于10公頃,其他基地面積不少于10公頃。畜禽養殖存欄量(以豬為計算單位)不少于1000頭,水產養殖年產量不少于50噸,茶葉和蜂蜜年產量不少于10噸。 三、申報原則、程序、內容及時限 1、申報原則。按照自愿原則由申報單位或組織自行申報。 2、申報程序。擬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或組織經自查完全符合條件后,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有關文件和材料后,組織有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如有必要,可進行實地核查。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有關文件和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送初審意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收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及有關文件和材料后,委托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組織專家組對材料進行復核和實地核查。專家組應在收到有關文件和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送書面核查意見,并將核查結果通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申報內容。申請報告須附有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工作總結包括基地基本概況、建設過程和取得的成效;技術報告包括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申報表(見附件)、申報條件中所要求的各項內容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地、市級以上檢測、監測部門出具的檢測、監測報告)。 4、申報時限。一個單位或組織在一個年度內只能申報一次。 四、審批、命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專家組報送的初審意見和核查意見進行審議。對符合條件的,命名為“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并頒發證書、標牌,允許其使用專用標志。“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證書、標牌和標志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制作。證書、標牌和標志有效期四年。 五、監督管理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托負責“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經常性監督工作,每2年組織一次全面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群眾有反映的基地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上報的復查結果進行抽查。根據復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消命名。 2、獲得命名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取消命名: (一)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嚴重違反《有機食品技術規范》(HJ/T80-2001)要求的; (三)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不良影響的; (四) 產品未獲得認證機構有機認證而以“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名義銷售的; (五) 銷售的有機食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 (六)被認證機構吊銷認證證書的; (七)非有機食品以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名義進行銷售的; (八)被命名的“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在生產種類發生變更后已不符合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規模要求的。 3、獲得命名“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或組織滿一年后,應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基地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應包括基地有機食品生產情況(種類、數量、經營狀況以及內貿和外貿出口情況)、環境管理及環境質量狀況、有關考核指標變化等方面的情況。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將有關材料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六、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