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如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現象,即可混合使用。
(2)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為混用而混用。農藥混合使用上要應達到增效、兼治和擴大防治范圍的目的。如不能達到上述的目的,就不應混用。否則就會造成浪費,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還會造成藥害。
(3)藥劑混合后,應該是提高了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也就是說,混配后要增效。
(4)藥劑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也就是說不能增毒。
(5)混合后的混合藥液(藥粉),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如出現藥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