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苗種的生產及對苗種的要求
苗種場不能自行選留親體,應根據農業部頒布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原種場或良種場引進親本,保證質量符合種質標準。在育苗過程中應杜絕讓親本超量長時間產卵,避免高溫育苗,禁用抗生素,防止交叉污染,盡量使用生物餌料培育苗種。育苗過程中每批每池,都應有包括水質處理、餌料、藥物、疾病和水質理化因子的控制、糾偏等記錄。育苗場生產的苗種應是SPF苗,要求體長達標、變態同步、個體均勻、不掛污、不患病、無傷殘。銷售時必須向養殖單位提供經檢測合格的鑒定證書。
2、養殖水質的管理
養殖場、育苗場水源必須經檢測確定無化學污染源,淡水水源沒有農藥、多氯有機物、烴類、酚類、重金屬污染。養殖過程中,每天二次測定溫度、pH值,溶解氧、氨氮、亞硝酸鹽,硫化物等水質指標。以生物制劑如“益水寶”枯草芽孢桿菌制劑及“硝化細菌”制劑、多種礦物質組成的水質改良劑及底質改良劑、生物肥水素等改良養殖水體環境和穩定水色,控制有害微生物的繁殖。根據對蝦的生長情況,及時調整鹽度,促進對蝦生長,但鹽度必須控制在5‰以上,以免養成產品有泥味。養殖場污水排放口要與進水口分開,避免水源污染,建立水源監測制度,防患赤潮危害。
3、病害防治及漁藥使用要求
必須對養殖全過程實施致病微生物的監控。根據致病微生物的種群及繁殖速度,及時采取措施,科學用藥。參照農業業部發布的NY5071-2001《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規定,限量使用或禁止使用重金屬鹽類、農藥、染料類、呋喃類、磺胺類、抗生素類、激素類、鎮靜劑類藥物和變毒、變殘留、致癌、致畸形、致突變藥物。選擇標明主要成分和含量,經收購加工出口企業檢測確定符合水產品安全衛生無殘留或低殘留的藥物如“對蝦病毒凈”類中草藥制劑及“強克101”類的10鏈季胺鹽活性碘制劑等。建立全面、完整的、真實的用藥記錄,嚴格實行停藥期。
4、合理利用飼料及其它營養添加劑,提高出口對蝦的品質
養殖對蝦的品質不是過去單純的只符合新鮮度和無藥物殘留、無致病菌就是好品質,現在出口的對蝦產品還要求色澤好,不含毒素和化學物質、肌肉含水量低、沒有黑斑,殼硬、無泥味、不脫節等。因此選擇優質飼料和合理利用各種營養添加劑,對于提高養殖對蝦的品質,提高養殖對蝦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對蝦的飼料和營養直接影響其生長速度,防病抗病能力,以及體色,活力等質量因素,一般養殖中,常常發現養成對蝦蝦紅素少機體變白,殼軟、肝胰臟易在抓捕時破裂等現象,這些都是生產者使用劣質飼料,不重視營養調控,養殖管理水平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