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是豬群增殖的基礎,是整個養豬生產的核心。由于種豬的使用是有年限的,自然交配時公豬一般不超過2年,母豬不超過8胎,采精公豬使用3~4年,母豬不超過8胎,而且種豬個體間生產性能差異很大。因此,只有實行科學、合理的種豬淘汰與更新制度,才能實現穩定或提高種豬的生產水平,達到提高豬場經濟效益的目的。那么,怎樣淘汰與更新種豬呢?
計算出種豬淘汰與更新的相關數據
現以100頭基礎母豬為例,豬場分娩指數為2.3計算如下:
公豬:在自然交配條件下一般公母豬比例不應超過1∶20則100頭基本母豬需公豬為100÷20=5頭。年更新頭數為5÷2=2.5頭 (即年更新2~3頭)。
母豬:按一個有效生命周期繁殖8胎每頭母豬年產2.3胎計算則母豬平均使用年限為8÷2.3=3.48≈3.5年。年淘汰率為1÷3.5×100%=28.6%≈30%。
100頭基本母豬的豬場年應淘汰、更新數為100×30%=30頭,每月應淘汰與更新頭數為30÷12=2.5頭(如是大型豬場,還應算出每周淘汰、更新的頭數)。
按照種豬淘汰的一般原則進行更新
上述數據為理論計算值實際操作應按照以下原則對種豬進行淘汰與更新。
淘汰母豬的原則:
一、淘汰年齡和體重已達到配種標準但繼續飼養2~3個情期后不發情的后備母豬。
二、淘汰斷奶后60天確定不發情的母豬。
三、淘汰連續返情3~4次的母豬。
四、淘汰連續2胎產子數少于6頭或死胎和弱子多或產子不均勻的母豬。
五、淘汰乳頭少于6對、發育不正常、有翻奶頭或瞎奶頭或副乳頭、泌乳力差的母豬。
六、淘汰母性不好、有惡癖、哺育率低的母豬。
七、淘汰采食緩慢、體軀過肥和過重、行動遲緩、皮膚無光澤、眼睛無神的母豬。
八、淘汰產生畸形后代的母豬。
九、淘汰患有疾病或傷殘、年齡偏大、生產性能下降的母豬。
公豬的淘汰原則:一般以利用年限為準進行淘汰但對體軀笨重、精液品質差、配種成績不理想、性情兇暴的公豬也應及時淘汰。
淘汰后的缺位應隨時用理想的后備種豬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