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藥的記錄。治療用藥記錄包括羊只個體編號、發病時間及癥狀、藥物名稱、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療程、治療時間等。預防或促生長混飼用藥記錄,包括藥品名稱、有效成分、生產單位、批號、給藥劑量、療程等。
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獸藥和已經淘汰的獸藥。
禁止使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的藥物。
二、免疫接種。羊場的環境衛生質量應符合相應的要求,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防止污染環境。羊場的選址、建筑布局和設施設備應符合要求。
定期對羊舍、器具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藥物的使用等按NY/T5151《無公害食品肉羊飼養管理準則》的規定執行。
堅持自繁自養的原則,不從有癢病或牛海綿狀腦病及高風險的地區引進羊只、胚胎(卵)。必須引進羊只時,應從非疫區引進,并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羊只在裝運及運輸過程中不能接觸其他偶蹄動物,運輸車輛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羊只引入后至少隔離飼養30天,在此期間進行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者方可合群飼養。
免疫接種時,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疫病的免疫規劃。羊場根據免疫規劃制訂本場的免疫程序,并認真實施,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疫病監測方案。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羊場應積極予以配合。羊場應堅持常規疾病監測,同時需注意監測外來病的傳入,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要根據實際情況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羊場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還應反饋給羊場。
每群羊都應有相關的生產記錄,其內容包括:羊只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情況,消毒情況,羊只發運目的地等。所有記錄應妥善保存。
羊場發生以下疫病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封鎖現場,駐場獸醫應及時進行診斷,并盡快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
確認發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時,羊場應配合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
發生癢病時,除了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外,還需追蹤調查病羊的親代。
發生藍舌病時,應撲殺病羊,如只是血清學反應呈現抗體陽性,并不表現臨床癥狀時,需采取清群和凈化措施。
發生炭疽時,應焚毀病羊,并對可能的污染點徹底消毒。
發生羊痘、布魯氏菌病等疫病時,應對羊群實施清群和凈化措施。
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體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