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體積標注凈含量商品的計量檢驗
這類商品的體積,一般應為20℃條件下的體積,在20℃條件下檢驗時,其溫度允差為±2℃。在具體檢驗時,如因條件的限制,在非20℃條件下檢驗,可根據被檢商品的體積隨溫度變化的規律,將檢驗結果修正到20℃條件下商品的體積,最后以修正結果對檢驗批進行判定。一般情況,當商品溫度在20℃以上進行檢驗時,如檢驗不合格,根據熱脹冷縮的原理就可判定商品在20℃時的體積不合格。
1.絕對體積法
(1)檢驗原理:本方法是將商品的液體內容物直接倒入量器(量筒或容量瓶)讀取示值,即得到商品凈含量。
(2)適用范圍和特點:這種方法操作方便簡單,但檢驗準確度低。
其原因:一是商品內容物向量筒傾倒會產生包裝物的掛壁現象;二是由于量筒準確度低,一般500ml的量筒其分度值為5ml。可見這種方法只適用易流動、粘稠度小的商品,如:飲料、白酒等。
(3)檢驗實施的關鍵點:
a.量筒的準確度應滿足要求;
b.液體倒出后包裝物的掛壁量應盡可能小;
c.從液面讀取示值應準確。
(4)注意事項:
a.不掛壁,一般是指500ml的液體在傾倒后其包裝物的掛壁量應小于1ml。
b.應用本方法檢驗,為減小測量誤差,提高準確度,可對量筒常用刻度的體積值進行校準。給出量筒常用刻度(500ml、450ml、400ml、300ml等)的誤差修正值,對其檢驗結果依修正值進行修正,這樣可大大提高檢驗的準確性。
C.由于本方法準確度較低,一般檢驗500ml的體積,其誤差在±(0~5)ml之間。因此,當我們在使用本方法檢驗時,如果出現檢驗結果的平均偏差在(0~-5)ml之間時,不應立即進行判定。應以較高準確度的檢驗方法(如比重法)再進行檢驗判定。這樣可減少誤判。
2.容量比較法
(1)檢驗原理:本方法也叫標高法。其原理是用一個同商品內容物等體積的已知容量和商品的標注凈含量進行比較,從而得到商品凈含量和偏差。也就是說,通過測定內容物的實際體積,然后將這個實際體積同商品標注凈含量進行比較,來實現檢驗的目的。
(2)適用范圍:由于本方法需要看到商品內容物上表面或通過測深尺測得上表面高度,所以,一般適用于使用透明包裝的,有平滑上表面的液體商品,如:瓶裝食用油、酒等。這種方法一般不受商品粘度的影響。但膏狀半流體等上表面不平滑商品不適用本方法。本方法一般采用容量瓶,因容量瓶的準確度高于量筒且掛壁量小(一般以水為檢驗介質),所以檢驗誤差較絕對體積法小,準確度相對較高。
(3) 檢驗實施的關鍵點:
a.容量瓶容量盡可能同標注凈含量相接近;
b.劃線或深度計測深誤差應盡可能準確。
3.密度法
(1)檢驗原理:通過測量商品內容物的密度和其重量,以其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商品內容物的體積,即為商品凈含量。
(2)適用范圍:因本方法是以商品的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體積,所以要求商品的密度必須均勻。可見本方法適用于商品內容物密度均勻或檢驗是可搖均密度的液體商品,如:牛奶、食用油、飲料、酒等。本方法如果僅以容量瓶做定量體積,因容量瓶瓶口較細,過于粘稠的液體不容易倒入容量瓶,所以對較粘稠的商品檢驗操作不方便。
(3)檢驗實施的關鍵點:
a.容量瓶選取,相對標注凈含量不能過小;
b.商品內容物重量(含皮重)測量應準確,誤差應小于0.5g;
c.容量瓶內容物重量的測量應準確,誤差應小于等于0.1g。
(4) 注意事項:在此方法中,如果以密度杯代替容量瓶,應可測得商品內容物的密度,實現對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但密度杯體積必須標定。其誤差應小于等于0.001ml。
4.相對密度法(比重法)
⑴ 檢驗原理:通過測量商品內容物的重量和其相對某物質的密度,以重量除以相對密度進行計算得到商品內容物的體積,即商品凈含量。為了計算的方便,相對物質一般為水(水的密度取1)。
⑵適用范圍:本方法由于使用開口的密度杯,僅測量小部分商品內容物的重量,因此特別適用于密度均勻的、較粘稠的膏狀半流體商品,當然也適用于其它液體商品的檢驗。如:洗發膏、牙膏、酒、食用油等。
⑶特點:因商品內容物的相對密度,既等于兩種物質的密度比,也等于兩種物質的重量比,也就是與測量器具密度杯體積大小無關。可見本方法的檢驗不受密度杯體積誤差的影響;只要密度杯中內容物和相對物質水的重量稱量準確度高,就可得到準確度很高的商品相對密度值。一般可達到測量誤差小于0.001g,從而實現高準確度的測量檢驗。因此說本方法檢驗準確度高,適用范圍廣。但由于密度杯和天平的使用,使檢驗操作較復雜。
⑷檢驗實施的關鍵點:
①稱量用天平的準確度應足夠高,一般要求天平分度值為1mg~0.1mg。
②密度杯在充裝商品內容物時應充滿,不得有空隙。
③商品內容物凈含量稱重(包括皮重測量)應準確。
5.加壓、加氣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
這類商品在罐裝中,由于商品內容物中有一定的氣壓,在打開商品包裝向外傾倒時,會產生大量的氣泡,如:啤酒、可樂等,因此在檢驗前需要加入消泡劑,待氣泡消除后,再實施檢驗。要說明的是,檢驗時加消泡劑1-3滴(小于0.2ml)即可。
6.常壓下體積顯著膨脹或氣化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
這類商品多為易燃易爆物品,常壓下,體積增大,極易向外噴發,遇明火就會爆炸、燃燒,如:打火機水、摩絲、卡式爐液化氣筒等,對這類商品的檢驗出于安全的考慮,一般不在流通領域,而應在生產領域,設有特別安全防護的條件下進行;利用生產企業的特殊檢驗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完成對商品的檢驗。檢驗時可根據需要選擇《規則》中給出的適當的方法。
綜上所述,以體積標注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給出了四種方法,比較四種方法可以看出:
a.相對密度法(比重法):準確度高,適用范圍廣,但操作不方便;
b.密度法:準確度較高,使用范圍較相對密度小些;
c.容量比較法:準確度較低,適用范圍有限,但操作較方便;
d.絕對體積法:準確度低,適用范圍有限,但操作簡單方便。
我們在檢驗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針對被檢商品的特性和各種方法的特點,選擇其中恰當的方法,準確、高效地完成對商品的計量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