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5日。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健康損害,需要及時予以召回的。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問題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對于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于一般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并同時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