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見附件),現就監管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不再受理對羥基苯甲酸丙酯、對羥基苯甲酸丙酯鈉鹽、噻苯咪唑、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過氧化氫、過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鈉、十二烷基苯磺酸鈉、十二烷基磺酸鈉、1-丙醇、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單乙醇胺、二氯異腈氰尿酸鈉、凡士林、硅酸鈣鋁、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鉀、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潔爾滅)、鐵粉、五碳雙縮醛、亞硫酸銨、氧化鐵、銀、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鈉等33種產品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禁止生產上述33種產品,企業已生產的上述33種產品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銷售,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
三、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并注銷已批準的上述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書。國家質檢總局發證的企業由總局注銷,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企業由省局注銷。2011年12月20日前應完成證書注銷工作。
四、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加強相關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
特此公告。
附件: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