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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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國內貿易部
文 號:內貿消費字[1995]第176號
發布日期:1995-11-6
執行日期:1995-1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點原則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四章 庫房管理
第五章 儲備肉質量管理
第六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七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貿易)廳(局),上海市財辦,廣東省貿易委,湖南省經貿委,中國食品公司:
為加強國家儲備肉管理,確保儲備肉質量,實現“調動靈活、管理嚴格、制度健全”的目標,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我部制定了《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實施。
請各省(區、市)商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于12月底前將擬定的承擔國家儲備肉加工和儲存的廠(庫)報我部消費品流通司。
附件: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儲備肉生產加工和儲存管理,確保國家儲備肉質量,根據《食品衛生法》、《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90)、《冷庫管理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加工、儲存國家儲備肉的肉聯(食品加工、冷凍)廠、冷庫。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購進國家儲備肉,不得安排非國家儲備肉定點庫儲存國家儲備肉。
第二章 選點原則
第四條 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應當選擇交通方便(一般應有鐵路專用線),水電充足,生豬屠宰能力500頭以上,有充足豬源的肉聯廠,原則上以產區為主。
第五條 國家儲備肉儲存庫應選擇交通運輸方便(一般應有鐵路專用線),水電充足,易進易出,冷藏儲存庫容量在3000噸以上的冷庫,重點在大中城市銷區及周邊地區選擇。
第六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的定點生產廠、儲存庫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廠、庫。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七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加工的生產廠,要有與生產規模配套的活豬接收、檢疫檢驗和待宰設施;設有病畜隔離圈和急宰間及其相應的設施;屠宰車間要分清潔、半清潔和非清潔區,具有完善的給排水條件,生產工藝不得交叉迂回;活豬自麻電、放血到白條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
加工分割凍豬瘦肉的生產廠,要設有專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分割車間。
第八條 預冷間面積、冷風機配備和吊軌布置應滿足班生產白條肉的預冷要求。結凍能力應當滿足屠宰產品結凍要求;預冷間溫度為0℃-5℃,墻、門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結凍間庫溫應為-25℃—-23℃。
第四章 庫房管理
第九條 國家儲備肉必須實行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在儲備肉專庫外均須掛“國家儲備肉定點庫”標牌(長50cm,寬30cm)。同時做到責任到人,職責明確,制度健全,管理科學。
第十條 冷庫要實行科學堆垛,合理利用庫容。庫內肉品堆垛符合冷庫管理規范要求,做到“三離兩掛兩留”(三離:碼垛離墻、離地、離排管;兩掛:每垛掛牌,庫內掛溫度計;兩留:留過道,留操作空間)。每垛均須掛牌(規格為長35cm,20cm),注明片(箱)數、重量、品種、等級、生產廠家、加工日期、入庫時間。
第十一條 儲備庫須做到庫溫穩定,必須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況下,一晝夜溫度升降幅度不超過1℃,在肉品進出庫過程中,庫溫升溫幅度不得超過4℃。
第十二條 國家儲備肉出庫(更新),必須服從國內貿易部統一安排。國家儲備肉定點儲備庫接到國內貿易部出庫(更新)通知單后,具體實施。
第五章 儲備肉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所生產的凍白條肉質量須符合GB9959.1-88〔帶皮鮮、凍片豬肉〕國家標準(增加不帶板油);分割凍豬瘦肉須符合GB9959.4-88〔分割凍豬瘦肉〕國家標準二級。
第十四條 加工廠質量檢驗機構完善,實行主任獸醫師質量負責制,并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一定數量的、獲得衛檢師合格證的衛檢人員。
第十五條 應檢工序齊全,檢驗方法應當符合農業部、衛生部、外貿部、商業部的《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規格分級正確。
第十六條 加工廠應當具備與生產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完善的儀器設備;旋毛蟲檢驗和肉品化驗室設備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肉品檢驗后,應當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中有關規定處理產品,并有相應處理設施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八條 檢驗人員要符合《獸醫衛生技術(檢疫、檢驗、化驗)業務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三級以上標準。
第十九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任務的冷庫,必須設專職的衛檢人員對入庫的商品進行嚴格的驗收,查驗隨車檢疫證明,查驗車內衛生及肉表衛生,測試車內溫度和肉品溫度。肉品中心溫度高于-8℃時不得直接進入冷藏庫。
第六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儲備肉生產廠、儲存庫基本條件的企業,均可向省級商業(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由各省提出推薦意見,報國內貿易部。
第二十一條 國內貿易部對符合承擔國家儲備肉生產及儲存條件的肉聯廠、冷庫,結合國家儲備肉任務及布點規劃,進行審批。批準后,由國內貿易部發給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合格證書,準予掛“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國家儲備肉定點庫”標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后的生產廠及儲存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國家儲備肉的加工和儲存任務。國內貿易部每年按定點生產廠和儲存庫基本條件組織復查。復查合格的,保留定點生產廠、儲備庫資格;復查不合格的,則取消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資格,并予以通報,今后不再安排國家儲備肉加工和儲存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消費品流通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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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國內貿易部
文 號:內貿消費字[1995]第176號
發布日期:1995-11-6
執行日期:1995-1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點原則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四章 庫房管理
第五章 儲備肉質量管理
第六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七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貿易)廳(局),上海市財辦,廣東省貿易委,湖南省經貿委,中國食品公司:
為加強國家儲備肉管理,確保儲備肉質量,實現“調動靈活、管理嚴格、制度健全”的目標,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我部制定了《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實施。
請各省(區、市)商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于12月底前將擬定的承擔國家儲備肉加工和儲存的廠(庫)報我部消費品流通司。
附件: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儲備肉生產加工和儲存管理,確保國家儲備肉質量,根據《食品衛生法》、《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90)、《冷庫管理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加工、儲存國家儲備肉的肉聯(食品加工、冷凍)廠、冷庫。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購進國家儲備肉,不得安排非國家儲備肉定點庫儲存國家儲備肉。
第二章 選點原則
第四條 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應當選擇交通方便(一般應有鐵路專用線),水電充足,生豬屠宰能力500頭以上,有充足豬源的肉聯廠,原則上以產區為主。
第五條 國家儲備肉儲存庫應選擇交通運輸方便(一般應有鐵路專用線),水電充足,易進易出,冷藏儲存庫容量在3000噸以上的冷庫,重點在大中城市銷區及周邊地區選擇。
第六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的定點生產廠、儲存庫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廠、庫。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七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加工的生產廠,要有與生產規模配套的活豬接收、檢疫檢驗和待宰設施;設有病畜隔離圈和急宰間及其相應的設施;屠宰車間要分清潔、半清潔和非清潔區,具有完善的給排水條件,生產工藝不得交叉迂回;活豬自麻電、放血到白條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
加工分割凍豬瘦肉的生產廠,要設有專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分割車間。
第八條 預冷間面積、冷風機配備和吊軌布置應滿足班生產白條肉的預冷要求。結凍能力應當滿足屠宰產品結凍要求;預冷間溫度為0℃-5℃,墻、門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結凍間庫溫應為-25℃—-23℃。
第四章 庫房管理
第九條 國家儲備肉必須實行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在儲備肉專庫外均須掛“國家儲備肉定點庫”標牌(長50cm,寬30cm)。同時做到責任到人,職責明確,制度健全,管理科學。
第十條 冷庫要實行科學堆垛,合理利用庫容。庫內肉品堆垛符合冷庫管理規范要求,做到“三離兩掛兩留”(三離:碼垛離墻、離地、離排管;兩掛:每垛掛牌,庫內掛溫度計;兩留:留過道,留操作空間)。每垛均須掛牌(規格為長35cm,20cm),注明片(箱)數、重量、品種、等級、生產廠家、加工日期、入庫時間。
第十一條 儲備庫須做到庫溫穩定,必須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況下,一晝夜溫度升降幅度不超過1℃,在肉品進出庫過程中,庫溫升溫幅度不得超過4℃。
第十二條 國家儲備肉出庫(更新),必須服從國內貿易部統一安排。國家儲備肉定點儲備庫接到國內貿易部出庫(更新)通知單后,具體實施。
第五章 儲備肉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所生產的凍白條肉質量須符合GB9959.1-88〔帶皮鮮、凍片豬肉〕國家標準(增加不帶板油);分割凍豬瘦肉須符合GB9959.4-88〔分割凍豬瘦肉〕國家標準二級。
第十四條 加工廠質量檢驗機構完善,實行主任獸醫師質量負責制,并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一定數量的、獲得衛檢師合格證的衛檢人員。
第十五條 應檢工序齊全,檢驗方法應當符合農業部、衛生部、外貿部、商業部的《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規格分級正確。
第十六條 加工廠應當具備與生產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完善的儀器設備;旋毛蟲檢驗和肉品化驗室設備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肉品檢驗后,應當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中有關規定處理產品,并有相應處理設施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八條 檢驗人員要符合《獸醫衛生技術(檢疫、檢驗、化驗)業務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三級以上標準。
第十九條 承擔國家儲備肉任務的冷庫,必須設專職的衛檢人員對入庫的商品進行嚴格的驗收,查驗隨車檢疫證明,查驗車內衛生及肉表衛生,測試車內溫度和肉品溫度。肉品中心溫度高于-8℃時不得直接進入冷藏庫。
第六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儲備肉生產廠、儲存庫基本條件的企業,均可向省級商業(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由各省提出推薦意見,報國內貿易部。
第二十一條 國內貿易部對符合承擔國家儲備肉生產及儲存條件的肉聯廠、冷庫,結合國家儲備肉任務及布點規劃,進行審批。批準后,由國內貿易部發給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合格證書,準予掛“國家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國家儲備肉定點庫”標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后的生產廠及儲存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國家儲備肉的加工和儲存任務。國內貿易部每年按定點生產廠和儲存庫基本條件組織復查。復查合格的,保留定點生產廠、儲備庫資格;復查不合格的,則取消儲備肉定點生產廠、儲存庫資格,并予以通報,今后不再安排國家儲備肉加工和儲存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消費品流通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